楠木軒

藝考替考槍手獲刑 背後真相是這樣實在太驚人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藝考替考槍手獲刑,背後真相是這樣實在太驚人。在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某藝術類專業考試中,監考老師發現,其中兩名考生的信息和考生本人存在異樣。調查發現,二人竟然是代考的“槍手”。原來,這兩名廣元籍青年,是在別人安排下,代替兩名考生參加藝考的,對方承諾事後將根據成績給予一定報酬。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二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的最新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錦江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二人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去年12月初,兩名廣元籍“90後”男青年李某、張某,在曹某某的安排下,分別拿着考生王某某、朱某某的身份證、准考證,以兩人的名義,參加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某藝術類專業考試。曹某某為兩名代考的被告人安排住宿,同時承諾,考試後根據成績給付兩人4000元到8000元人民幣不等的報酬。

  在替考過程中,二人被監考人員發現,並報警扭送到公安機關。這起藝考中的代替考試案至此案發。

  就在去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獲得通過,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去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代替考試罪。

  為此,錦江檢察院以代替考試罪,將二人正式提起公訴。

  經過開庭審理,錦江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於是做出以上判決。

  據法官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去年下半年頒佈之前,代替他人蔘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只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但《刑法修正案(九)》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以法律手段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為社會公平競爭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昨日,四川五月花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表示,需引起注意的是,代替考試罪屬典型的對向犯,即除“槍手”外,考生也受到刑律規制,“替考案涉案人員,大多以年輕人為主,一旦觸及刑律,將對其一生產生不良影響。特別是組織作弊的,最高刑期可達7年。千萬不能有任何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