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0年冤獄沉冤得雪當初的研究生現在已經38 帶你看看背後故事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綜合

  【新聞閣2015年07月26日訊】7月2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第四次審理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

10年冤獄沉冤得雪當初的研究生現在已經38 帶你看看背後故事

  這個無罪判決,曾愛雲等了10多年。

  宣判後,已38歲的他,被立即送回了老家湖南邵東縣。曾愛雲在電話裏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對於那段被當作殺人嫌犯關押的經歷,他不願再回首:“母親是殘疾人,含辛茹苦把我養大。沒想到遇上這樣的事情,又讓她忍受10多年的折磨……”

  洗冤路上,同樣韶華不再的,是曾愛雲的代理律師鍾致遠。從一頭青絲到慢慢謝頂,為了“險些冤死”的曾愛雲,鍾致遠從免費司法援助到擔任代理律師,也捲入了這場持續10年多的司法漩渦。

  命案

  2005年6月28日,時年54歲的湖南開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致遠,接到了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要求他為一名叫做曾愛雲的犯罪嫌疑人做法律援助。

  法官説的是殺人案件的二審,鐘不敢懈怠。2015年7月22日上午,鍾致遠向記者回憶,他那天趕到湖南省高院,將一疊疊案卷細緻地複印回來。夜裏,當端着茶杯一頁頁翻看案卷時,他立刻明白自己“攤上大事了”——因為,接的這個活,極可能是一個冤案。

  中國青年報記者瞭解到,這個發生在2003年秋季的命案,由於牽涉兩個學生爭奪女友和爭奪導師的寵愛等各種糾葛,在湖南省湘潭市坊間,曾傳出多個版本。

  2003年9月,在工作兩年後,曾愛雲回到母校湘潭大學[微博],攻讀機械工程學院的研究生。導師對他的評價是:成績好,能力強,尊敬師長。

  2015年7月23日晚上,曾愛雲告訴記者,自己家世悽苦,自幼喪父,母親又殘疾,是靠着三個舅舅和哥哥的資助,才得以完成學業。

  讀研[微博]中,他遇到了當年的同學陳華章。這個時年25歲、在不久後便將他拖入無底深淵的人,有媒體報道時將他們稱為“感情極好,有錢一塊花”的兄弟。但曾愛雲卻予以否認。他説,陳華章是他大學前兩年的同班同學,成績非常優秀,也是學生會的重要幹部。“平時他看我們都是高高在上的樣子,後來讀研再遇見,有話説,但沒深交。”

  在湘大,曾愛雲求學之路順利,但感情上遇到麻煩——一次聚餐上,曾愛雲結識了同一學院的李霞,兩人互有好感,關係逐漸密切。但和曾愛雲相識前,李霞與同學院的研究生周玉衡已戀愛四年。曾愛雲出現後,她決定與周分手。

  無法割捨這段戀情的周玉衡心生不滿。他後來從同學口中得知曾愛雲有“作風問題”。他將這一傳聞告訴了李霞,還勸她回到自己身邊。

  周玉衡學業優秀,並深得導師喜愛,也是學院領導看重的“苗子”。在周遇害後,有人見證,他的導師十分悲痛,甚至“哭暈倒地”。

  曾愛雲決定離開這場感情漩渦。

  案卷材料顯示,2003年10月27日19時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愛雲打電話給周玉衡,為自己辯解,並約他晚8時在圖書館前見面,表示願把李霞還給周。20時許,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如約來到圖書館,與曾愛雲、李霞見面。

  碰頭後,彼此間也沒有過多交談,周玉衡便被陳華章扶回宿舍。

  當時,李霞注意到,周玉衡看起來頭昏乏力,感覺不放心,準備和陳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陳拒絕了。之後,她仍然心裏忐忑,並聯系周玉衡其他學友去問候。

  當天23時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師在草地上發現了周玉衡的屍體,隨即報警。

  大學校園裏出了謀殺案,當地警方不敢懈怠,迅速偵破,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湘潭市人民檢察院2004年17號起訴書指控曾愛雲與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指控稱,2003年10月,曾愛雲得知周玉衡將自己過去所謂“作風問題”告訴女友李霞、勸二人分手的消息後,心生不滿,便與早因導師偏愛而心懷妒忌的陳華章,合謀教訓周玉衡。

  檢方指控,2003年10月27日18時30分,陳華章在周玉衡的茶水裏下了安定藥。當天22時28分左右,曾愛雲趁李霞接聽電話時離開,獨自來到308室,用棕繩將坐在椅子上昏昏欲睡的周玉衡勒死。事後,曾、陳二人共同轉移了屍體,陳華章清掃了現場,並將周玉衡的手機卡取出,然後將該手機和作案的棕繩,藏匿於自己的電腦桌抽屜裏,並把地上的血跡用抹布擦淨。當天23時40分,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給曾愛雲和李霞各發了一條內容相同的短信稱:“我退出,祝你們幸福。”


  2004年9月1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一路破綻

  那天晚上,律師鍾致遠反覆翻看複印的案卷,標註了一連串的問號。

  他注意到,曾愛雲被警方初次訊問時,堅稱當晚“始終和李霞在一起”。幾經訊問後,他改變口供,承認殺害了周玉衡。但在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曾愛雲曾當庭翻供,稱遭受刑訊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後歷次庭審,他都否認殺人。

  鍾致遠告訴記者,會見時,曾愛雲曾向他表示,之所以承認殺人,是受到警方刑訊逼供。“他告訴我,審訊時,警方逼迫他跨‘一字馬’,長時間堅持,且上身必須挺直,否則捱打。沒多久,他的胯部和襠部就痛得難以忍受。”

  鍾再細看其他證據,感到關鍵證人李霞明顯是在被恐嚇和違法取證的情況下,才作出不利於曾愛雲的證言的:案發頭兩天,李霞在湘潭大學辦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隊做了5次供述,均稱案發當晚曾愛雲始終和她在一起。此後,她因涉嫌包庇罪被關進看守所,又5次供稱當晚曾愛雲曾離開她約20分鐘。而這20分鐘恰是警方認定曾愛雲去殺害周玉衡的時間。

  顯然,李霞受到了壓力。

  進而,鍾查到了證據:案卷中,警方審訊人員直接威脅李霞,“你不是證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強調“曾愛雲肯定在10點多離開了你,你必須回答……”

  李霞則憤怒地反駁:“(那天)你又沒和他在一起,你怎麼知道……”

  對抗的結果是,李霞被以偽證罪起訴,並判刑。

  李霞被逼作出的假證,直到8年後的2013年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審中,才得以澄清——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認定,因偵查機關存在誘導式問話,李霞不利於曾愛雲的證言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一路查下去,鍾致遠毛骨悚然。

  他調查的結論是,這是個徹頭徹尾的冤案,而警方甚至連起碼的偵查邏輯都經不起推敲。

  他認為,警方認定曾愛雲殺人的證據——兇案現場留有與曾愛雲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紋種類同一的殘缺鞋印,椅子後背有曾愛雲手印,曾愛雲褲子口袋中還發現一根與作案的棕繩種屬一致的纖維——都存在疑點。

  “口袋裏的纖維,是在沒有任何人見證的情況下取得的。”鍾致遠説,湖南省公安廳的鑑定結論是,只能認定口袋裏的纖維與棕繩上的纖維“種屬一致”,不能認定就是殺人棕繩上的纖維。“兩者沒有必然性,不能就此認定,殺人的棕繩是曾愛雲購買、當時使用了。”鍾告訴記者。

  其二,警方稱,在現場有一枚殘留腳印與曾愛雲的鞋底花紋相同。“但那只是一塊2×4釐米左右的痕跡,而且曾愛雲的鞋子在市場上隨處可買,308室有眾多師生出入,警方在偵查時,卻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於椅背上的手印,該室老師趙又紅證明,室內打掃衞生時從來不擦靠背,也沒有看到別人擦過椅子背面。而在事發前幾天,曾愛雲曾來過該室,並在周玉衡椅子周邊停留過。

  “我覺得可疑的是:被害人的手機、喝安定藥的杯子、擦拭藥液的衞生紙、殺人的繩子、購買安定的病歷本和處方,都是在陳華章的抽屜裏發現的。湘潭市中院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也認定,陳華章一直在現場,並且陳華章買安定藥用的是假名,案發後取走周的手機卡、並給周的同學好友報平安,試圖製造因情變出走的假象。這難道不是殺人的跡象嗎?”鍾致遠説,他查看了案卷中陳華章寫的多篇日記,字裏行間,陳對於周玉衡因自己推薦而結識導師,反而從導師那裏奪走自己寵愛一事“如火焚心”。這顯然有足夠的動機。

  案卷材料中,有一段讓鍾更覺得不可思議:警方認定是兩人合作殺人,可陳華章的交代卻是:當晚他在308室看書時,曾愛雲勒死了周玉衡,他聽到椅子倒地聲音後,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


  “兩個人如果約好殺人,肯定有分工、有協作。而按照警方的調查,是曾愛雲在殺人,而作為‘副手’的陳華章則在後面安靜地看書學習。這合乎情理嗎?就算是如此,但勘察現場可以發現,身高僅1.56米的陳華章,因書桌隔板擋住視線,是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的。”

  2008年,鍾致遠曾請湘潭大學法學院兩女生到案發現場,在法學院老師見證下做了模擬實驗,也證實陳華章的供述存疑。

  不死之囚

  鍾致遠的抗辯,引起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重視。

  2005年8月1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曾愛雲、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由於曾愛雲母親殘疾、家境貧寒,在高院二審期間,家人也無人出席開庭,雙方並無多少接觸。二審後,鍾致遠任務已完結,他以為事情會“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一時不再關心。

  2005年12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依舊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這一結果,讓曾家人決心委託鍾致遠擔任其二審上訴的辯護人。

  2008年5月23日,湖南省高院在湘潭市開庭審理曾愛雲、陳華章殺人案。

  鍾致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湖南省高院曾請來公安部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的專家,對陳、曾二人進行心理測試,“可以認定陳華章對周玉衡實施了堵嘴、勒頸、拋屍等行為,而曾沒有這些行為”。但這未被法院採信。

  “其實這個案件很簡單,只要把材料拿出來一看,任何有思維能力的人都知道是冤案!”

  但這次,湖南省高院的裁定,居然支持了湘潭市中院的一審死刑判決。

  “那時,我們的心都像掉到了冰窟窿裏。曾愛雲離死刑只有一步之遙啊。 ”鍾致遠説,湖南省高院第二次二審裁定書中稱,從送檢的曾愛雲褲子口袋內可疑纖維中,有一根纖維與殺害周玉衡棕繩上的纖維形態、成分一致。這一檢驗使用的方式,是通過傅立葉顯微紅外光譜和掃描電鏡—能譜/波普分析。

  鍾致遠查閲專業法律書籍發現:傅立葉顯微紅外光譜和掃描電鏡—能譜/波普分析是“種屬”認定的方法。這種認定方法意味着,曾愛雲口袋裏的那根纖維和棕繩上的纖維是屬於同一種類,不能説就是那一根。他將這一發現寫進辯護詞中,他還反駁了湖南省高院二審裁定書認定的作案時間、證人證言、作案動機等諸多問題。2008年6月底,他將辯護詞郵寄給最高法負責死刑複核的法官。

  最高法承辦法官對此案十分重視,還到湘潭大學現場調查,並提審曾愛雲,一個多月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了湖南省高院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理由是:“本院認為第一審(湘潭市中院)判決、第二審(湖南省高院)裁定認定被告人曾愛雲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件又回到了湘潭。

  2009年5月,湘潭市中院第三次一審,再次認定曾愛雲“夥同他人、並直接實施了殺人行為”,判決曾愛雲死刑。送達判決書到看守所時,幾度被判死刑、又幾次死裏逃生的曾愛雲無比憤怒,大吼道:“世上怎麼有你這麼蠢的法官!”但被看守所工作人員攔阻。

  曾愛雲向記者回憶,最初在看守所的那些年,他已經放棄了希望,身體也垮了。晚上睡眠不好,白天頭痛暈眩。他當時最大的願望是:“只要有人認真查出真相,哪怕自己關在牢里老死病死都行。”

  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第三次二審判決,以“(湘潭市中院一審)兩次開庭中沒有對定案證據進行舉證、質證,程序違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再次發回湘潭市重審。

  “湖南省高院和湘潭中院都知道這是個燙手山芋,沒人想接。”鍾致遠説。

  從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到湘潭市中院立案時,已經是2012年7月,足足拖了近1年。按照規定,法院沒有送達裁定書到看守所,曾愛雲的手銬和腳鐐是不能解除的。“享受死刑犯待遇的曾愛雲,每天都得戴着手銬腳鐐,晚上只能用一種固定的姿勢睡一個多小時,我在旁邊看着,他(曾愛雲)走一步都很難。”鍾説。

  冤案背後,還有冤案

  2013年4月17日,該案在湘潭市中院再次開庭審理。

  形勢已經悄然有了變化。2013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時強調:努力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句話,讓鍾致遠銘記於心,也成了他在和法院人員交談時常常唸叨的話,“因為這對他們有威懾力啊。我感覺大環境已經變了,法官們不可能沒有感覺。”


  鍾致遠説,10年代理該案,以前只習慣手寫辯護詞和訴狀的自己,居然也在60多歲時學會了用電腦打字。

  他開始就該案在網上不斷髮表意見,以期引起輿論關注。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這次判決也是整整27個月後才發出的。

  在此期間,鍾致遠不斷給湖南省委政法委、甚至湖南省委書記徐守盛寫信陳情:即使中央政法委委派了公安部刑偵專家組來湘潭市調查核實,得出了“曾愛雲沒有作案時間”“該案的主要證據矛盾”等結論,然而,作為具體辦理該案的湘潭市中院,由於以前曾經三次判決本案被告人曾愛雲死刑,揹負了歷史包袱。該院以“被害人家屬的工作不好做”等為理由,對於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指示精神采取“明拖暗抗”的手段,故意拖延,遲遲不予宣判。

  鍾致遠告訴記者,曾擔任過該案2004年一審辯護人的曾愛雲的哥哥曾康,是西南政法大學[微博]刑事法學教授,並任職西南某市的區法院副院長。多年來,曾康不斷給最高法、湖南省委政法委、湖南省人大[微博]常委會、湖南省高院等單位寫信陳述冤情,但均石沉大海。

  2013年7月,該案第四次一審開庭後,曾康再度給最高法領導寫信,並附上了鍾致遠的《辯護詞》。此時,適逢黨中央已經開始重視、解決死刑冤案的平反工作。不久,湖南省政法機關將此列為“2014年湖南省一號案”。

  記者查證獲悉,湖南省高院負責人也多次到湘潭調查、瞭解情況,和法官們商談案情;併到周玉衡的老家衡山縣多次做家屬的工作,解釋法院的判斷。

  看守所裏的曾愛雲也感受到了陽光的温暖。

  7月23日晚上,曾愛雲告訴記者,最初的七八年間,他對法院審理已經沒有了信心。“反正隨他們怎麼搞吧,我不在乎了。”

  但看守所的幹警們對他很關心,常和他講講外面的形勢、司法政策的變化。有的幹警還提醒他多看看電視新聞,瞭解國家的變化,尤其是法治環境的變化。三言兩語間,包含温暖。

  “要是沒有他們的關心,沒有看守所幹警們的幫助,我肯定撐不下去。”曾愛雲説。

  一些看守所裏同被關押的人,也認為曾是被冤枉的,甚至還有“獄友”的親人給他送錢送衣物。這讓心若死灰的曾開始憧憬生的可能,有時候也在空餘時鍛鍊下身體。

  2015年7月21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據該院重審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導師器重,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2003年10月,曾愛雲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2003年10月27日傍晚,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並溶解、過濾後投放於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後出現藥物反應。當天19時28分許,曾愛雲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19時50分許,服藥後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雲、李某見面,隨後陳華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21時許,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此後周玉衡在該室遇害。之後,陳華章清理了現場,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雲、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發送了手機短信,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餘安定片丟棄。當天23時40分許,周玉衡的屍體被發現。

  湘潭市中院此次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雲殺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證據中,曾愛雲的有罪供述、陳華章指證曾愛雲殺人的供述、證人李某關於曾愛雲是否有作案時間的證據的真實性,均存有疑問,不能採信。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中,關於曾愛雲的作案動機、是否與陳華章合謀、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雲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華章對被害人周玉衡懷有積怨,有作案的動機。陳華章作案前多次購買大量安定片並向周玉衡下藥,下藥後一直緊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經回到寢室之後,還以去工科樓聽歌為由,把周玉衡帶到工科南樓308室,此後也一直與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後,陳華章還實施了隱匿罪證、清理現場、發送短信掩蓋真相等行為,因此,認定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至此,被關押11年之久的曾愛雲,終於獲得了自由。

  但曾愛雲並不大認可法院作出的“疑罪從無”之判,他説,自己根本沒有殺人,何談疑罪?並委託鍾致遠上訴。

  曾愛雲對於今後的路該如何走,有自己的打算:“我想找一個穩定的活,好好幹,不成為家人和社會的負擔。”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曾愛雲的一審無罪判決也將直接影響到他當年的戀人李霞。早在2004年11月,李霞因為“故意作出曾愛雲沒有離開自己的供詞,意圖為曾愛雲殺人案開脱罪責”,被湘潭市雨湖區法院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

  7月23日,記者聯繫湘潭市中院辦公室負責人,表明了希望採訪該案審理的情況,被婉拒。

(來源:新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