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公司董事長退贓款後被舉報

  供暖公司董事長退贓款後被舉報

   “煤老闆”為結算供煤款,拿20萬現金行賄某供暖公司董事長張某。張某遲遲未全部結算,行賄人將其舉報,張某不僅將贓款退回,而且還多退了5萬元。《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懷柔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

供暖公司董事長退贓款後被舉報

供暖公司董事長退贓款後被舉報

  現年60歲的張某原為北京某供暖有限公司董事長。行賄人高某是一家商貿公司的老闆,高某給張某的供暖公司供煤炭。

  法院查明,張某在擔任供暖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於2013年收受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給予的20萬元。

  2014年4月,張某將贓款退還給高某。同年5月9日,高某報案。張某接電話到案後如實交代了事情經過。

  據商貿公司老總高某説,2012年、2013年的5月,他的公司與供暖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冬季供暖用煤供應合同。

  2013年,為結算供暖公司欠的240萬煤款,高某和愛人到供暖公司找張某。當天下午,兩人到銀行取了20萬現金,高某一人到了張某家裏,把裝有20萬現金的灰色的帶有農商行標誌的布袋放在了張某家客廳的沙發上。

  高某説,他當年2月6日送給張某20萬,供暖公司兩天後給他結了350萬煤款,但還差247萬沒結。2014年4月停暖後,高某到供暖公司結算煤款,張某以賬上沒錢為由未結算。後來張某看高某催的急,於同年4月,開車到高某公司把一個塑料袋放在沙發上,高某一看裏面有25萬現金。

  高某説,他此後多次去找張某,對方避而不見。他只得向警方舉報張某收好處費後還不給其單位結算煤款的問題。

  高某愛人常某表示,2013年2月,她和高某找張某結算煤款,因為他們知道政府的供暖補貼下來了。但張某説快到春節了,公司的水電和職工得開支,暫時沒辦法結算。她和高某商量給張某送點錢。把20萬送到張家後,張某結算了部分煤款。“2012-2013年是通過招投標中標的,但供暖季賠錢了,我們去找張某,張某説給我們延長兩年供煤資格。”

  而據證人於某的證言稱,張某得知被高某舉報其收好處費後,找到於某,讓其帶話給高某,就是“他們誤會了”。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認罪。他的辯護人稱,檢方指控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證據不充分,可按無罪處理。且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懷柔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在案證據顯示,張某與高某基於業務關係而往來,給予和收取涉案錢款的時機是在雙方公司業務往來期間,且往來的緣由、時機與涉案業務聯繫緊密,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其收受錢款數額巨大,法院對辯護人的兩點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鑑於張某具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現,予以減輕處罰。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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