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柔性執法優化營商環境涉企輕微網絡安全五項違法行為免罰

為不斷優化我省包容審慎、寬嚴相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省政府《山西省營商環境創新提升行動方案》部署要求,9月9日,省公安廳結合近年來網絡安全管理行政執法經驗下發通知,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涉企輕微網絡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以下簡稱“免罰”工作)。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公安廳制定了《山西省公安機關涉企輕微網絡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對網絡運營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驗義務、網絡運營者不按公安機關要求處置違法信息、未對網絡用户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未採取國際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等5項違法行為,明確了可以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凡初次違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危害後果輕微的,公安機關可採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

對觸及安全生產底線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或者存在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不得免罰。

市場主體一年內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或適用“免罰”處理後兩年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不得免罰。未在“免罰”清單中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條件的,應當給予免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省公安廳要求,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要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在涉企網絡安全行政執法過程中注重實施“柔性執法”,引導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遵法守法,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嚴格落實及時糾正要求,針對適用“免罰”的違法行為,必須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教育,告知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律後果,引導企業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據悉,該《清單》為全省公安機關涉企網絡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提供了依據,使“免罰”有據可查,減少自由裁量尋租空間,打消執法民警適用“免罰”的顧慮,降低決策成本,提高執法效率。(楊 沫)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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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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