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施行以來,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約22萬件,其中司法賠償約6萬餘件
◆ 最高法29日發佈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以時間節點和規則意義為主線,主要選取了在保障人權、規範公權方面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和標誌意義,或者對於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具有法律適用規則意義的案例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 屈辰
25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約22萬件,其中司法賠償約6萬餘件——這是記者12月29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二十五週年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的信息。
國家賠償審判保護人權、規範公權
“2019年全國法院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數量是1995年的約11倍,其中司法賠償約28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陶凱元在新聞發佈會上透露,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佔25年來審結案件總量的一半,説明人民羣眾自身權利保護的意識越來越強,國家賠償審判在保護人權、規範公權方面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
作為保障人權、規範公權力行使的憲法相關法,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施行。
“國家賠償法的頒佈實施,是社會文明和法治進步的重要標誌,具有里程碑意義。”陶凱元表示,這部法律充分體現黨和國家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以及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精神的重要法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產權平等保護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5年來,作為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工作之一,國家賠償審判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健康發展。通過切實保障人權,規範公權的主要功能,平冤理直、扶危濟困的價值承載,重塑正義、輸送温暖的實踐意義,國家賠償審判成為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進入新時代以來,人民法院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提出了‘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全面推進審判質效提升。”陶凱元説,最高人民法院會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緊扣推動高質量發展主題,切實推動“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從應然到實然的轉變。
案例詮釋“當賠則賠”新理念
在29日評選出的25件典型案例中,呼格吉勒圖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聶樹斌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等一批備受關注的案件入選。
這些典型案例,以時間節點和規則意義為主線,主要選取了在保障人權、規範公權方面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和標誌意義,或者對於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具有法律適用規則意義的案例。
陶凱元説,透過這些典型案例,可以從人民法院審判實務的視角,看到25年來國家賠償制度從落地生根到發展完善的過程。
“國家賠償包括刑事賠償和非刑事涉及財產權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主任、賠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竹梅説,這些典型案例,在類型上包括了刑事賠償中的無罪羈押賠償、違法追繳賠償、怠於履職賠償等,和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違法保全賠償、錯誤執行賠償等。
此外,
在權利保護上,除選取對賠償請求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予以保護的案例外,同時由於國家賠償審判還承擔着保障公權機關依法履職的職責,也選取了正當履職不予賠償的案例;
在賠償義務機關方面,涵蓋公安、檢察、法院及監獄管理等國家機關;
在地域的廣泛性方面,涵蓋了十六個省市區的轄區。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説,本次發佈的黃鳳億案,人民法院經過充分論證,依法確立了“賠償請求人在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給付年限屆滿後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應當給予支持”的裁判規則,精準詮釋了“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時代國家賠償審判新理念。
未來推動裁判規則精細化
即將到來的2021年是“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為何在這特殊的時間節點發布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我們希望全社會能從這些具體、生動的案例中,感受到黨和國家以人民為中心、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堅定信念,感受到國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温暖,感受到‘正義可預期、公平看得見’的良法善治。”陶凱元説。
“近些年,雖然國家賠償的主要法律框架已經建立,但依然面臨法律供給有限的現實,面對人民羣眾的新要求新期待,裁判規則體系不夠精細的弱點日漸突出。”劉竹梅説,未來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國家賠償審判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羣眾新要求新期待,推動裁判規則精細化。
她還表示,將以審判體制改革、專業化建設和人才激勵為驅動,進一步鞏固提升司法理念,不斷創新完善工作機制,勇於攻堅克難,用足國家賠償制度紅利,切實依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不斷推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新發展。
“未來將進一步發揮國家賠償審判通過對公權機關侵權行為依法裁決的法治手段,促進相關國家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劉竹梅説,最高法還將通過探索推進中級法院委賠案件的集中管轄、優化配置審判資源,理順審判組織機構關係、充分發揮審判組織職能作用,加強業務指導和法官培訓等措施,進一步提升國家賠償審判隊伍的司法能力和整體素質。
來源: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