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新華社香港4月13日電 香港《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13日刊憲,條例草案對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作了系列修訂。

全國人大今年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月30日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決定,香港特區政府應當依照決定和修訂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根據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具體選舉或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地方選區的劃分、提名辦法和投票辦法等事宜,由特區以選舉法規定。因此,特區政府有責任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落實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新選舉制度。此外,特區政府也需要修訂相關選舉法例以落實一系列公共選舉的改善措施。

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主要涉及下列六大範疇:重新構建選委會、引入宣誓要求及相關事宜;訂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相關事宜;更新立法會的組成及其產生辦法;更新成為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的資格,並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以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落實一系列優化選舉安排的措施,包括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優化查閲和編制選民登記冊的工作、為有需要的選民在公共選舉中設特別隊伍、賦權總選舉事務主任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借出其物業以供在公共選舉設立投票站及(或)點票站,和取消暫緩發放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的財政資助直至選舉呈請獲處置的規定。

發言人表示,此次修例工作旨在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全國人大決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充分體現特區政府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依法治港的基本理念和原則。相信完善選舉制度將讓香港重回“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正軌,從制度上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讓“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並有利於促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將於14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特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條例草案,以開展接下來大量的選舉籌備工作。

《光明日報》( 2021年04月14日 03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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