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上海黃浦檢察
我想借此氣氣我丈夫,讓他着急。
一天凌晨,李某在延安中路西藏中路附近被民警攔停,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涉嫌酒駕。
這其實是這麼一回事……
當晚,李某和丈夫一同參加同學聚會,期間李某喝了幾杯紅酒,聚餐結束已是晚上11點。
當丈夫開車先將兩名同學送至酒店後,丈夫便向李某抱怨:“為什麼每次同學聚會都要那麼晚結束!不能早點嗎?”兩人你一句我一句在車上爭吵起來。
“你自己開車回家吧!”當車行駛到一個紅綠燈路口,丈夫竟下車離開,留妻子李某一人在車內。
一氣之下,李某坐上駕駛位,心想開到前方讓丈夫着急一下,另一方面也怕車子停在路口影響後方行駛的車輛。沒想到,車輛行駛沒多久便被設卡的民警攔停,經鑑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5mg/ml,涉嫌醉酒駕駛。
爭吵的鬱悶尚未解除,衝動的酒駕卻給夫妻倆增加了新的煩惱。
近日,李某被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公訴。黃浦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黃浦檢察院檢察官
葉盛
檢察官認為,夫妻之間偶有爭吵是人之常情,應互相理解和尊重,不能將馬路作為爭吵賭氣的場所。
本案中,妻子不應賭氣酒後開車,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賭氣。而丈夫,作為駕駛者,也不應將酒後的妻子獨自留在車內,造成不必要的危險。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