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飛行檢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啓動實施飛行檢查的情形有五種,包括:
(一)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的;
(二)舉報投訴線索反映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三)醫療保障智能監控提示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四)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對於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的飛行檢查,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組織開展。
此外,因舉報投訴、智能監控、新聞媒體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風險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以及保密需要等,可直接開展檢查工作。
二、怎樣組織飛行檢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邀請衞生健康、中醫藥、財政等相關部門聯合開展飛行檢查,也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商業保險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飛行檢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被檢查對象庫和飛行檢查組長、檢查人員、專家庫,根據被檢查對象、人員變動及人員評價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被檢查對象、飛行檢查組長、檢查人員和專家名單的確定,應當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組織飛行檢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做好工作保障,並派出飛行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
飛行檢查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和取得本次檢查授權的熟悉醫保、醫療、醫藥、財務、信息等相關專業的其他人員組成。
被檢省(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做好飛行檢查有關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政策文件、數據信息等有關資料,並派行政執法人員參與現場檢查工作。
三、飛行檢查結果的運用
飛行檢查組應當制定飛行檢查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檢查重點、方式、程序等,主動研判風險,視情提出防控預案。對於飛行檢查中所發現的各項問題,其結果如何運用關係到飛行檢查的成效。
2021年12月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了關於《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該辦法明確了被檢省(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依規對反饋的涉嫌違法違規的不同情形,按照相應權限和程序進行處理,如:
(一)對違反醫保服務協議的,交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二)對違反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對發現中共黨員、監察對象,或者定點醫藥機構、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等單位負責同志的相關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四)對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移送相應部門處理;
(五)其他需要進行處理的情形,按相應規定處理。
此外,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區域性、普遍性或者長期性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可以約談被檢查對象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負責人。
來源:國家醫療保障局、醫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