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被判賠550餘萬元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鄭州1月31日電(記者朱佩嫺)近日,備受關注的河南濮陽“市長出庭當原告索賠55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審結。河南省高院二審維持了濮陽市中院判決,判決被告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就其違規處置廢酸液對黃河支流造成污染一事賠償應急處置費138.9萬元、評估費8萬元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404萬餘元。

二審判決指出,如果被告積極參與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工程,可以衝減損失賠償金額部分的一半;如果被告在一年內進行技術改造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酸進行降產、無害化處理,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受到處罰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衝抵損失賠償金額部分的40%;如果一年內被告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險費可從損失賠償金額部分抵扣不超過10%。一審審判長、濮陽市中院院長徐哲認為,修復生態環境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最主要的承擔責任方式,懲罰不是目的,將被污染的生態環境恢復才是根本。

《 人民日報 》( 2021年02月01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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