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車間主任撥水錶 少繳水費被判刑
近日,哇哈哈車間主任張國強因為受領導指示撥水錶,致使水錶少繳水費169萬餘元。隨後該事件暴露後,張國強被依法接受調查,並被以盜竊罪判有期徒刑。
車間水錶被亂撥
北京娃哈哈京城桶裝水有限公司原車間主任張國強,受領導指使,通過回撥水錶、少報用水量少繳水費169萬餘元。順義法院因盜竊罪判處張國強有期徒刑5年。張國強不服上訴。7日上午記者獲悉,三中院終審改判,以盜竊罪判處張國強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事件原委
據瞭解,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張國強負責向水務所申報該公司用水量時,受人指使,以回撥水錶、少報用水量的方式少繳納水費共計169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國強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他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減輕處罰。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張國強不服上訴。
終審改判 車間主任因盜竊罪判3年
張國強説,他受單位領導指派,虛報用水量,他沒獲取不法利益,不構成盜竊罪。他的辯護人認為,娃哈哈公司合法用水指標的用水、廢水不應計入犯罪數額;該公司已補繳部分水費,請求法院減輕處罰。
市檢第三分院表示,一審判決對盜竊罪的定性準確,但娃哈哈公司案發後退繳部分水費,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建議二審法院改判。
順義區水務局出具的情況説明證明,娃哈哈公司已補繳水資源費及污水處理費50萬元,但仍欠水費119萬餘元。順義區水務局對娃哈哈公司處以罰款349.7萬元,至今該公司一直沒有繳納罰款。
三中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計算盜竊數額時,以案發時該公司發出的桶裝水數量結合每噸水的單價計算出應繳水費金額,其中並未考慮生產損耗。同時,結合娃哈哈公司憑證顯示實際上繳水費金額,得出具體的犯罪金額,該計算方法客觀公正,且計算結果有利於被告人,不存在廢水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本案中,張國強受單位領導指使竊取國家水資源,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對於張國強的辯護人所提娃哈哈公司已補繳部分水費,請求法院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及市檢第三分院建議二審法院改判的審查意見,法院酌予採納。最終,三中院以盜竊罪,判處張國強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