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救活引產兒送他人被判刑2年 網友: 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護士的行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所以,盲目的褒貶這件事情,無論對於護士、引產母親還是對法律的判決都是不公平的。”網絡認證為河北保定解放軍第二五二醫院副主任醫師深藍(化名)對於護士救活嬰兒送給自己哥哥温某一事發表評論。

  2013年4月,內蒙古赤峯一位懷孕35周剛滿18歲的女孩麗麗(化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峯生殖健康專科醫院產科做引產手術,引產很順利,但是,麗麗怎麼也沒想到,自己的引產孩子竟會被護士救活送人。

  據救活孩子的護士梁曉華供述,當天她配合兩位醫生給麗麗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下一個男嬰,當即被醫生認為嬰兒已經死亡。後來,梁曉華聽見有孩子的哭聲,便親自給孩子吸痰、吸氧,結紮臍帶,還給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儲藏間找了一件其他產婦落下的嬰兒服給孩子穿上,放在產房的嬰兒輻射台上,孩子一會兒就睡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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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温某事後交代,他曾和妹妹提過自己和妻子結婚多年無子的事情。麗麗引產當天,梁曉華曾問詢哥哥温某是否要孩子,“要就來赤峯,目前沒生下來不知男女。”

  當天下午四點,温某夫婦來到赤峯將孩子抱走。

  麗麗得知自己引產的孩子還活着而且被轉送他人,便去找當地衞生局、計生委和公安局,但均碰壁。

  經媒體報道後,醫生、護士及公安等8人被追刑責。護士梁曉華被內蒙古赤峯市中級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刑2年。赤峯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石某等4名公安領導被判翫忽職守罪,赤峯生殖健康專科醫院鄭某等3名醫院領導被判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但均免予刑事處罰。

  該事件引起網民熱議,不少網民為護士梁曉華叫屈並指出雖然是家屬“遺棄”的胎兒,但畢竟胎兒變成了嬰兒,既解決了母親不願養育的意願,也救助了一個可憐的孩子,還解決了一個家庭的不能生育的問題。此外,有網友指出,醫院給8個月身孕的麗麗引產這本身就是錯誤。

  網友:引產的醫生護士真的是心理壓力非常大。這種情況胎兒生出來是活的,任其凍死餓死才是滅絕人性。護士送養從道義上講是救人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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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從感情上來講,護士救孩子我們都應點贊,從法律來講,護士做法卻存在過失。

  醫師深藍認為,從醫學倫理上,有些國家規定不準在胎兒進入可存活期後實行人工流產,但因我國尚無相關的政策規定,所以,孕婦有自願引產的意願時,醫生做出相應的處理並不違反國家的政策。但是如何處理晚期人工流產上面臨的胎兒、母親、家庭等的衝突上,就讓醫務人員感到非常為難,也涉及了一個醫學道德問題,如果胎兒離開母體後是活體,而產婦並不打算留下的時候,只能放任剛出生的嬰兒死亡,因為一旦有了醫生的私自救治,後續醫生將面臨不勝其煩的法律和社會問題。

  網絡認證為温州瑞安市人民醫院婦產科主任醫生蔡珠華髮文稱,就這個病歷,本來就不應該引產,中晚孕引產胎兒存活的可能性很大,目前相關法規沒有完善,病人鑽法律空子,醫生風險很大,倫理上也説不過去。

  此外,蔡珠華指出,該事件要從源頭來找原因,完善我國引產的相關法律法規。二孩政策放開如何從國家層面規範中晚期妊娠引產的政策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關於此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認為,主要涉及大月份胎兒引產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護士行為定性問題。關於大月份胎兒引產問題。孕婦引產在醫學上稱“終止妊娠”。從法律上講,胎兒出生前不屬於獨立的個體,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孕婦及配偶只要不是基於非法目的,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終止妊娠。我國《計劃生育法》和《母嬰保健法》並未禁止孕婦自主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只是規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且施行終止妊娠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張新年談到,眾所周知,大月份胎兒引產行為對孕婦的健康會有很大影響,甚至會危及孕婦生命,所以醫學常識是不主張對大月份胎兒實施引產手術。比如,有些地區就曾嘗試將此規則予以明確,比如安徽省衞計委在2015年公佈《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就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不得終止妊娠,具備法定情形的除外。雖然該條款沒有被通過,但是該條款至少反映了衞計委本身對大月份胎兒引產問題的態度。“個人覺得,隨着社會整體人權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增強,禁止對大月份胎兒實施引產手術將是立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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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關於護士的行為定性問題,張新年表示,雖然,男嬰是引產出來的,在出生前作為胎兒相當於母體的一部分,其沒有生命,並非是獨立個體。但是其一旦出生並存活,即為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生命個體。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構成拐賣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脱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定的“偷盜嬰幼兒”。在本案中,涉案護士將嬰兒救活後,未及時送還產婦,而是隱瞞真相,通過欺騙手段將其偷偷轉讓給其表哥,使嬰兒脱離監護人,已然符合“偷盜嬰幼兒”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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