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總局:由外貿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税

  9月30日電 據國家税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税務總局日前表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稱“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税。

税務總局:由外貿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税

  資料圖:進口商品。中新社記者 張雲 攝

  據悉,税務總局為解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稱“綜服企業”)反映的問題,促進綜服企業規範健康發展,建立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税收管理模式,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税務總局擬對現行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税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完善,改為由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税(以下稱代辦退税)。

  為此,税務總局制發了《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同時廢止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

  《公告》明確了綜服企業代辦退税的條件。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税。

  《公告》同時明確了綜服企業代辦退税的具體辦法。一是生產企業和綜服企業需各自辦理出口退(免)税備案。二是生產企業應先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税,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代辦退税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税的憑證。三是綜服企業代辦退税的應退税額按代辦退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税率計算。四是綜服企業主管税務機關按綜服企業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審核辦理代辦退税,代辦退税款退還至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税賬户。

  《公告》還明確了異常代辦退税業務的處理措施。生產企業主管税務機關和綜服企業主管税務機關發現代辦退税的出口業務存在異常情形或按規定暫不辦理退税情形的,應按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據悉,《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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