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取錢被銀行職員多給1萬,拒絕返還稱“離櫃概不負責”,法院判了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綜合

福建建寧一男子在銀行取錢時,銀行職員不小心多給了1萬元。事後,職員向男子索要,他卻表示:銀行規定“離櫃概不負責”,他不應歸還這1萬元,這筆“意外之財”該何去何從?

事件回顧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福建省建寧縣某銀行取款4萬元,銀行工作人員受理業務後因工作失誤從後側錢箱內拿出5萬元支付給何某,何某取款後離開銀行。後銀行工作人員在對賬時發現短款1萬元,經工作人員回憶,並查看監控視頻,發現多給了何某1萬元。之後,該銀行工作人員多次聯繫何某要求返還該筆款項,何某拒不承認並拒絕返還。無奈之下,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何某訴至福建省建寧縣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

案件審理過程中,何某不承認自己多收取1萬元款項,但對其辦理取款4萬元業務無異議,並認可“1扎人民幣”為1萬元的事實。

建寧法院認為,銀行提供的三張視頻截圖及視頻錄像顯示,銀行工作人員從錢櫃內取出5扎人民幣放至何某身前的取款口,何某於10時25分18秒將4扎人民幣裝進袋子;10時25分25秒,何某又將1扎人民幣裝進袋子裏。上述證據可以證明,何某辦理取款4萬元業務,而銀行工作人員支付了5萬元,何某實際取走了5萬元。

何某卻指出銀行櫃枱上寫了“離櫃概不負責”!

審理結果

建寧法院審理認為,何某多收取該1萬元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其作為得利人,獲得了該利益建寧縣某銀行受到損失,此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何某應對銀行的損失予以賠償。

話題討論:離櫃真的概不負責嗎?

銀行工作人員失誤,憑什麼讓儲户歸還?

銀行職員在履職過程中間的失誤,而儲户作為不當得利人的實際受益人,銀行有權向儲户要求返還。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是霸王條款嗎?

這個條款可以視為格式條款。在該條款中,銀行免除了自己的義務,增加了對方的責任,在此種情況下,該條款本身無法律效力。

如果銀行給少了錢怎麼辦?

出現銀行少給錢的情況,儲户不必着急。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儲户保留單據,並要求銀行調取監控錄像。只要在民法典的規定和民訴法的期限內,我們仍然可以主張要求銀行返還。

來源:人民法院報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