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被告人安某某、魏某某、聶某某先後收購河南濮星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並註冊成立河南濮鑫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飛鴻聖達衍生貸公司、鼎鑫車貸公司,從事汽車銷售及貸款業務,以上述公司為依託,網羅大量親友、老鄉和社會閒散人員,成立財務、催收、貸後等部門,以收車為名,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安某某為組織、領導者,以魏某某、董某某為積極參加者,以郭某1、郭某2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以“零首付”“低首付”吸引羣眾通過其公司貸款購車,簽訂一系列霸王合同,而後肆意認定客户違約,通過盜取、切斷油路、撞停、搶奪等手段收回車輛,並採取毆打、電擊、噴射辣椒水、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脅或所謂的“談判”“協商”等方式索要違約金及拖車費等費用,攫取了大量經濟利益。如喬某通過安某某的公司購買車輛後將車抵押給王某,王某將車放置在朋友家中,被告人安某某等多人深夜攜帶棍棒等工具到王某朋友家中,用焊槍將王某家大門割開後將車輛開走。再如郭某以自己的車輛在蔡某處抵押貸款後,又在安某某公司不押車貸款2萬餘元,因郭某到期未向蔡某付款,蔡某將該車轉押給廣東省清遠市的被害人羅某,羅某駕車返回廣東時,安某某等人跟蹤羅某至高速公路上,採取夾超、攔截等危險方式將車輛逼停,強行將羅某從車內拉下並實施毆打後將車輛開走。該組織共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非法制造發票等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對在濮陽市及周邊地區生活、生產、經營的羣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部分被害人不敢報案,該地區羣眾對分期貸款購車產生恐慌、畏懼,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正常生活秩序及汽車銷售行業秩序。
被告人安某某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非法制造發票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22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均被判處罰金。
編輯:張麗雲
統籌:王明光
終審:楊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