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國有限電視新聞網(CNN)等多家西方媒體報道,當地時間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正式裁決,推翻“羅伊訴韋德案”,取消近半個世紀以來憲法規定的墮胎權,並將墮胎合法性問題留給各聯邦州自行應對。據長期追蹤生殖健康數據的古特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稱,美國共有13個州通過“觸發法案”(trigger law),這也意味着,“羅伊訴韋德案”被推翻後,這些州將陸續宣佈禁止墮胎法案生效。同時,據美媒報道,至少26個州已有或正在推進相關法律,千萬女性可能會失去合法墮胎權利。
“羅伊訴韋德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保護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里程碑案件。通過這一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而該判決在生效後的幾十年間一直爭議不斷,尤其是美國社會中的保守派人士、反墮胎團體始終在努力推翻此案。
紀錄片《推翻羅伊訴韋德案》(2018)劇照。
早前5月,《美國政治新聞網》(Politico)披露的一份文件顯示,美國最高法院試圖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引起社會各界的震盪。我們先後跟進三篇文章:《美國社會的墮胎戰,一場沒有結束的鬥爭》一文回顧羅伊案前後,美國社會對於婦女權益和墮胎的觀念變遷,以及保守派如何利用關於墮胎權的爭議,改造自己的政治語言和意識形態;《女性權益VS司法至上:美國墮胎案爭議背後的觀念攻防戰》一文從法律和制度上解讀美國社會關於墮胎權的爭議由來,以及背後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交鋒;《“羅訴韋德案”恐被推翻,阿特伍德再次呼籲捍衞女性墮胎權》一文報道了5月2日美國最高法院內部文件被披露之後,加拿大作家瑪格麗特·阿特伍德在英國《衞報》撰文談女性墮胎權問題。
今天這篇文章,我們與讀者分享《金斯伯格訪談錄:RBG 給未來世代的聲音》中金斯伯格關於“羅伊訴韋德案”案件裁決的反思與追問。作者傑弗裏·羅森提及,2006年,奧康納大法官退休之後,金斯伯格多次表示自己擔心“羅伊訴韋德案”會受到限制,並認為那些生活在墮胎權本已受限的地區的貧困女性會受到最大的影響。但到了2018年,肯尼迪大法官退休後一個月,金斯伯格稱還是抱有半信半疑的希望——最高法院不會恣意推翻里程碑式的先例,“羅伊訴韋德案”中保障懷孕早期生育選擇權這一核心會得到保留。
以下內容經出版社授權摘自《金斯伯格訪談錄:RBG給未來世代的聲音》。
《金斯伯格訪談錄:RBG給未來世代的聲音》,[美] 傑弗裏·羅森著,李磊譯,雅眾文化 |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21年10月。
作者|[美] 傑弗裏·羅森
當魯斯·巴德·金斯伯格被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時,她的憲法記錄裏最具爭議的部分就是她對羅伊訴韋德案中的法律推理所提出的批評。她認為羅伊案的裁決過於寬泛,未能使輿論趕上法院的腳步,而這一觀點招致了一些女權主義團體的反對。金斯伯格辯稱,如果最高法院在1973年只是推翻了該案中有爭議的得克薩斯州的法律,並抵禦住了將一種全國性框架強加於墮胎問題之上的誘惑,該案可能會引發較少的反彈,同時也能允許越來越多的州立法機構自行承認生育的選擇權。
那些在20世紀90年代批評她的女權主義者並沒有意識到,金斯伯格正在為生育選擇權奠定一種更為堅實的憲法基礎,即這一選擇權植根於女性的平等權,而不是隱私權。金斯伯格拓展了她在20世紀70年代擔任辯護律師時提出的論點,她堅持認為最好不要將限制墮胎理解為女性和男性醫生之間的私人問題;不如説這些限制限定了女性定義自己人生選擇的能力,對其強加了男性無須承載的重負,從而侵犯了憲法賦予女性的平等權利。金斯伯格堅稱,如果羅伊訴韋德案的裁決是基於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而不是正當程序條款,那麼它在憲法上會更具説服力。
紀錄片《女大法官金斯伯格RBG》(2018)劇照。
事實證明金斯伯格的批評很有先見之明。1992年6月,最高法院在計劃生育聯盟賓夕法尼亞東南分部訴凱西案中支持了羅伊案中的一項意見,該意見默認了對墮胎的限制的確同時關涉女性的平等權和隱私權,而這讓自由派和保守派都深感意外。
幾個月後,金斯伯格在紐約大學法學院發表了她那場名為《以司法之聲言説》的麥迪遜演講,克林頓總統向莫伊尼漢參議員提到的正是這次演講,也是他對“女人們都反對她”表示憂慮的起因。在這次演講中,金斯伯格稱讚了安東尼·肯尼迪、桑德拉·戴·奧康納和戴維·蘇特這幾位大法官,因為他們在凱西案中撰寫的意見承認了女性“掌控(她的)生育期的能力”和她“平等地參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能力”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繫。金斯伯格特別指出,女性的平等權在羅伊案中是一個不那麼突出的主題,該案中已經“加入了孕婦可自由履行醫囑的權利”,她表示這項裁決如果能更精準地聚焦於女性平等權,羅伊案的爭議可能就不會那麼大。
金斯伯格在演講中還批評了羅伊案中的那份“激動人心”的意見,她認為這份意見不夠審慎。大法官們為整個國家制定了一套全面的法規,而不僅僅是推翻該案中存在爭議的得克薩斯州的墮胎禁令(該禁令規定只有挽救生命的醫療程序才能破例),並與各州的立法機構展開對話。金斯伯格設問道:“假設最高法院就此打住,合理地宣佈這一全國最具極端印記的法律違憲,而不是像在羅伊案中所做的那樣進一步打造出一種全面覆蓋該問題的制度或一整套規則來取代幾乎所有在當時行之有效的州法,那麼一個不那麼包羅萬象的羅伊案,一個僅僅推翻得克薩斯州的那條極端法律而不再向前邁進一步的羅伊案……就可能會有助於減少而不是加劇爭議。”金斯伯格將激起了反墮胎運動並引發了立法反彈的羅伊案和她在20世紀70年代提起訴訟的那些性別案件進行了對比,法院在後一類案件中一開始就與州立法機構展開了對話,並引導它們緩慢地走向更自由的方向。“1970年後的大多數性別分類案和羅伊案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最高法院……通過一種帶有温和印記的裁決順應了變革的方向,這種裁決既不會過頭也不會造成分歧,”她總結道,“另一方面,羅伊案則阻斷了一個朝着變革方向前行的政治進程,因此我認為它延長了分歧,也推遲了問題得到穩定解決的時間。”
從金斯伯格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接手的訴訟案中,我們可以找到她批評羅伊案的根源。在1972年的斯特拉克訴國防部長案中,金斯伯格首次明確表達了她的觀點,即基於懷孕的“不利待遇”等同於性別歧視。金斯伯格挑戰了一項要求空軍的所有女性在懷孕後須立即退伍的規定,她指出這項規定等同於違憲的性別歧視,因為它對待懷孕的態度比對待其他影響男女兩性的暫時性失能的態度要嚴厲得多。由於此案後來失去了實際意義,金斯伯格最終無法再説服最高法院採納她的觀點,但她已播下了一粒種子。
紀錄片《女大法官金斯伯格RBG》(2018)劇照。
儘管金斯伯格批評了羅伊案的裁決,但她從未公開質疑隱私權本身的憲法基礎。她在斯特拉克案的訴狀中指出:“在生育和親密的個人關係方面的個人隱私是一項權利,這一權利牢固地嵌入了這個國家的傳統和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中。”儘管金斯伯格對羅伊案中的那項過度裁決多有批評,但她對墮胎權的另一立場可能具有更廣泛的影響力。1984年,她在北卡羅來納大學的一次演講中明確指出政府負有一項平權義務,即為貧困女性墮胎提供資助。她表示最高法院在1980年支持的一項名為《海德修正案》的聯邦法律侵犯了貧困女性的平等權,因為該法律規定政府應為所有必要的醫療程序提供資助,只有墮胎除外。她總結道:“如果最高法院承認了一個女人在生育選擇上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多數人可能會將這類公共援助案視為——借用史蒂文斯大法官的話來説就是——主權者違背了其‘公平治理的義務’的例子。”
金斯伯格的核心前提就是反墮胎法和針對孕婦的就業歧視一樣,都是基於將女性視為看護者的“刻板假設”。今天,支持墮胎選擇權的學者、辯護律師和其他公民,包括數百萬的年輕女性都接受了她對平等而非隱私的強調,亦即平等才是選擇權最可靠的憲法基礎。
此外,金斯伯格對最高法院會逐步削弱羅伊案之影響的預測也被證明是有理有據的。正如她在麥迪遜演講中所説:“經驗告訴我們,理論上的枝幹如果成形過快,那就有可能會不穩固。”退潮的第一個跡象出現於2007年的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最高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項5比4票的裁決,肯尼迪大法官撰寫的多數意見維持了聯邦政府在2003年頒佈的所謂“懷孕晚期墮胎”禁令。金斯伯格寫下了一份言辭激烈的異議,稱肯尼迪的裁決“令人震驚”,並特別批評了他的主張,即墮胎的女性可能最終會對自己的決定感到後悔,而且這是“不言而喻的”。金斯伯格寫道:“這種思考方式反映了一些有關女性在家中地位的古老觀念,而根據憲法,這些觀念早已無法取信於人了。”她從未忘記肯尼迪的那一票;2011年,我在《新共和》上撰文稱肯尼迪“在對限制墮胎和同性戀權利的法律進行投票時,站在了自由派一邊”,她來信表示反對:“在同性戀權利方面,你的看法(迄今為止)可能是準確的,但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和此前的斯坦伯格訴卡哈特案呢?在斯坦伯格訴卡哈特案中,肯尼迪在最高法院對廢除各州的懷孕晚期墮胎禁令所作的5比4票的裁決中不是持異議嗎?”儘管如此,金斯伯格也始終都在她能夠發現共識的墮胎案中尋求共識。在2014年的麥卡倫訴科克利案中,她就加入了裁決意見,最高法院在當時一致推翻了馬薩諸塞州在墮胎診所周圍設立35英尺(約10.7米)緩衝區的法律,理由是以這種方式限制反墮胎活動侵犯了抗議者的第一修正案權利。
在我們的對話中,我反覆詢問金斯伯格大法官是否認為羅伊案會被推翻。奧康納大法官在2006年退休之後,金斯伯格多次表示自己很擔心羅伊案會受到限制,那些生活在墮胎權本已受限的地區的貧困女性會受到最大的影響。但到了2018年,肯尼迪大法官退休後一個月,她跟我説她還是抱有半信半疑的希望—最高法院不會恣意推翻里程碑式的先例,羅伊案中保障懷孕早期生育選擇權這一核心會得到保留。
羅伊案可能被推翻嗎?
傑弗裏·羅森(以下簡稱“羅”):羅伊訴韋德案會被推翻嗎?
金斯伯格(以下簡稱“金”):在凱西案中,最高法院本有機會將其推翻。有一種代表奧康納大法官、肯尼迪大法官和蘇特大法官的強烈意見認為羅伊訴韋德案自1973年以來已經成了這片土地上的法律,我們要尊重先例,羅伊訴韋德案不應被推翻。如果最高法院堅持這一立場,那麼該案就不會被推翻,無論在位的是民主黨總統還是共和黨總統都無關緊要。
羅:如果羅伊案被推翻,後果會有多嚴重?
金:那對不富裕的女性來説就很不利了。如果我們想象一下最壞的情況,羅伊訴韋德案被推翻,也依舊會有很多州不會再走回頭路。國會或州立法機構做什麼並不重要,總還有其他的州會提供這種便利,只要承擔得起費用,女人們就可以去做。只有付不起錢的女人才會受影響。
羅伊訴韋德案是在1973年作出的裁決。兩代年輕女性在成長過程中都逐漸認識到她們可以掌控自己的生育能力,而且事實上也可以掌控自己的人生命運。我們再也不會回到過去的樣子了。羅伊訴韋德案在那個時代並沒有多少爭議。這是一項7比2票的裁決,只有兩人持異議。即便是羅伊訴韋德案還在進行之時,也已經有四個州的女性至少在懷孕早期有權在安全合法的情況下去墮胎,只要她們想這麼做,而現在可遠不止四個州了。這意味着任何有錢去旅行,乘飛機或火車前往可以墮胎的州的女性都不存在這種問題。任何有辦法到另一個州去旅行的女性——你甚至不必去日本或古巴——都可以安全地墮胎。所以受影響的就是窮人——不管一個州立了什麼法,不管最高法院怎麼判—只有貧困女性會受苦,我認為如果人們能意識到這一點,那他們的態度或許會有所不同。
1977年,美國女性走上紐約街頭,要求所有婦女享有安全、合法的墮胎權利。
羅:辯護律師們該如何確保貧困女性的生育選擇權?立法機構可以信任嗎?或者法院有必要保持警惕嗎?
金:鑑於各州強加的這些限制,你還怎麼能信任立法機構?想想得克薩斯州的立法,它會導致大多數診所停業。法院也不可信。回想一下(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的裁決,它可以追溯到拒絕將醫療補助覆蓋到墮胎的那兩項裁決。我不認為這是個法院對陣立法機構的問題。我看這兩者都在朝着錯誤的方向前進。這個問題需要那些關心貧困女性的人來解決。具有諷刺和悲劇意味的是,任何有錢的女人都可以到美國某地去安全地墮胎,但缺乏旅行經費或不得不上班的女人就做不到。沒有多少選民會關心這種對貧困女性權利的限制。
羅:怎樣才能創造出關心該權利的選民?
金:首先,人權組織的倡議舉措可以引發巨大的反響。回到20世紀80年代,我曾在杜克大學發表演講,當時並沒有特別提到墮胎問題,我談的主要是應該為女性提供平等的機會,讓她們成為天賦才能允許她們成為的任何人,不要給她們設置人為的障礙。在提問環節,一名非洲裔美國男子評論道:“我們都知道你們這些純白的女人在想什麼。你們就是想殺掉黑人嬰兒。”這就是非洲裔美國人社區中的一些人對這一選擇權運動的看法。所以我認為如果民權組織能重點關注選擇權的缺失對非洲裔美國女性的影響,那一定會有所助益的。
歸根結底,人們必須自己組織起來。想想《懷孕歧視法案》吧。最高法院曾表示基於懷孕的歧視並不是基於性別的歧視,是一個聯盟團體組織起來讓《懷孕歧視法案》獲得了通過。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是其核心參與者,但所有人都給予了支持。這必須始自人民。沒有這種推動力,立法機構也不會有所行動。
羅:這還是那個問題的不同版本:最高法院在羅伊案中犯了什麼錯誤,在其他案件中該如何規避類似的錯誤?
金:得克薩斯州的那項法律是全國最極端的。除非必須挽救女性的生命,否則不準女性墮胎。會不會毀了女性的健康並不重要,她們懷孕是因為殘忍的強姦還是亂倫也無關緊要。所以這起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以後,最高法院可以簡單地説,這太極端了。它完全不尊重女性的自由權,所以是違憲的,句號。偉大的憲法學家保羅·弗羅因德被問及對羅伊訴韋德案的裁決有何看法時,他説這就像一位(外)祖母為了給朋友留下深刻印象而炫耀外孫/孫子,於是問他:“你知道香蕉(banana)怎麼拼寫嗎?”孩子回答説:“嗯,我知道開始怎麼拼,但我就是不知道該停在哪兒。”
在羅伊訴韋德案所處的那個時代,這個問題已遍及各州的立法機構。有時擁護選擇權的人們贏了,有時他們輸了,但他們由此組織了起來,而且獲得了政治經驗。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在霎時間使得這個國家的每一項類似的法律都直接違憲了,即使是最開明的法律都概莫能外。所以獲勝的那些人説,“太棒了,我們做到了,我們徹底贏了。這是最高法院帶給我們的勝利”。接着發生了什麼?反對聲此起彼伏,反對者不是一個州接一個州地為保留墮胎限制法而展開壕溝戰,而是瞄準了一個明確的目標:非民選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所以其論點就是能夠作出這個裁決的應該是民選議員,而不是當時那九個老頭兒。
這一法律曾處於一種變動不居的狀態。有很多州,包括我的家鄉紐約州過去都允許女性在懷孕早期進行安全墮胎,沒有任何問題。有四個州都持這種立場;還有些州需要提供理由才允許墮胎——比如女性的健康、被強姦、亂倫。所以這一法律處在一種變化的狀態。我認為這種變化如果能持續下去會更有益。最高法院本應廢除最極端的法律,然後各州自會對此作出反應。最高法院通常不會大步邁進,而是逐步前行。對這種謹慎的運作方式來説,羅伊訴韋德案就是一次戲劇性的例外。
羅伊案的判決理由存在哪些問題?
羅:你批評當時的最高法院,是因為他們在羅伊案中搶在了輿論的前頭。
金:最高法院是一個回應性機構。你要對提交到最高法院的爭議作出回應。羅伊訴韋德案,我應該説得很明確了——我認為其結果是絕對正確的。得克薩斯州的那條法律是全國最極端的;最高法院本可以(只)對擺在它面前的案件作出裁決,這是最高法院慣常的運作方式。它本應裁定得克薩斯州的那條法律違憲,沒有必要宣佈全國所有涉及墮胎的法律都違憲,甚至那些極為開明的法律也在所難免。這不是法院慣常的運作方式。它不該邁大步。
我知道現在有很多人都認為我對這一案件的判斷是錯誤的。我知道在羅伊案之前很久就有一場聲勢極壯的生命權運動;在羅伊案之後,這場運動還在繼續。但他們現在有了一個羅伊案之前並不存在的目標。
我批評的另一個方面是:如果你讀一讀羅伊訴韋德案的意見,你就會得出這麼一個印象,這主要是一起有關醫生權利的案件—醫生有權採取他認為病人需要的診療方式。你還會產生這麼一個印象,這當中有一名醫生和一個小女人——絕不會只有一個女人的形象。總是一個女人在諮詢她的醫生。我對於選擇權本應如何發展的想法無關乎隱私概念,也無關乎醫生的權利概念,而僅關乎一個女人掌控自身命運的權利,讓她能在一種沒有老大哥式的國家告訴她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的情況下作出選擇。
1973年羅伊訴韋德案的裁決過程中,人們對個人隱私權的範圍展開辯論。
羅:這是你對性別平等的法學所作的巨大貢獻。你認為最高法院有朝一日會不會最終承認墮胎權是一個涉及性別歧視的問題?
金:嗯,我想這一主題在凱西案的裁決中已有所反映。最高法院本有機會推翻羅伊訴韋德案,但它表示:“不,幾代人在成長過程中已經明白——姑娘們在成長過程中已經明白—如果她們需要,她們就可以去做。”凱西案的裁決灌輸了這樣一種健康的觀念,那就是墮胎必須取決於女人的選擇。
羅:你在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中提出的異議批評最高法院背離了凱西案中已獲承認的平等原則。
金:那是一個懷孕晚期墮胎案。我對最高法院的態度感到擔憂的原因是他們並沒有把這個女人視為真正的成年人。意見中説這個女人在有生之年會對自己的選擇感到後悔。這完全不是最高法院應該想到或説出的話。成年女性能夠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向,而且一點都不亞於男性。所以,是的,我認為最高法院在卡哈特案中表現得太過分了。這是一種新形式的“老大哥必須確保女人免受自身軟弱和幼稚誤判的傷害”。
羅:你反對多數意見中的那種家長式論調,即想象女人需要獲得免受自身選擇傷害的保障,也就是説她們可能會對自己的選擇感到後悔,會在重新考慮後改變主意。
金:是的,他們認為必須確保女人免受自己誤判的傷害,假以時日,她們會明白自己犯了一個可怕的錯誤。但成年人都會犯錯。她們都是成年人。她們有權自己作出判斷。
圍繞墮胎政策的爭議
羅:在麥卡倫訴科克利案中,涉及第一修正案和墮胎診所的意見似乎是一致的,但你也指出這類看似意見一致的案件中有一些實際上潛藏着深層的分歧。跟我們講講這個案子吧。
金:該案的起因是馬薩諸塞州想對付墮胎診所前的示威者。當地立法機構通過了一項法律,説我們要在診所周圍設立一個35英尺的緩衝區,無關人等不能越過那條線。該案中發起訴訟的是一羣自稱為勸告者的女性,她們説,我們沒有投擲石塊,我們也沒有大喊大叫,我們就是想在那些女人走進診所之前和她們談一談,告訴她們還有其他選擇。但我們沒法接近她們,因為有這個35英尺的緩衝區。最高法院曾作出一項關鍵裁決,即當言論會危及他人之時,州政府可以限制該言論。因此,對於喧鬧的示威者來説,馬薩諸塞州可以對她們採取措施,以保護想要進入診所的人。但馬薩諸塞州做得過了火,因為錄像顯示某些診所前從未見過一個示威者。大多數示威者去的是波士頓的診所,而時間大多是在週六。所以最高法院裁定,是的,你可以制定一些限制性規定來保護那些進入診所的人,但你不能做得太過分,以至於像本案中原告這樣的人都受其所限。最高法院作出的指示是,馬薩諸塞州,重新考慮一下你們的法律,想想還有什麼限制更少的辦法,沒必要沒日沒夜地在每個地方都設置一個35英尺的緩衝區。
最高法院對第一步——你能針對那些企圖阻礙人們進入診所的人制定這些法律嗎?——就存在強烈的分歧。最高法院説,是的,你可以。最高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產生過分歧,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當立法機構通過了一項法律來保護診所大門時,只要他們做得合理,只要他們做得不過分,那就沒問題。這是該案的要旨所在。
紀錄片《女大法官金斯伯格RBG》(2018)劇照。
-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被佈雷特·卡瓦諾大法官接替之後,我在一次採訪中再次向金斯伯格大法官問到她是否認為羅伊訴韋德案會被推翻。-
羅:我們上次談話是在一年前,你當時對羅伊案不會被推翻還抱有半信半疑的希望。
金:我還是這麼看。我抱有希望的一個原因是,想想老酋長(威廉·倫奎斯特)吧。當我們面對“米蘭達案應該被推翻嗎?”這個問題時,他挽救了這個案例,儘管我都不知道他對這個案例批評了多少次。如果你拿倫奎斯特支持《家庭和醫療休假法案》的裁決來比較一下,你肯定想不到這是一個曾坐在70年代審判席上的大法官。羅伯茨就曾經做過倫奎斯特的法官助理。
羅:你認為卡瓦諾大法官會像肯尼迪那樣投票嗎?
金:在一些會引發爭議的問題上可能不會。
羅:所以這都取決於首席大法官,現在他就是最高法院的中心,很多事情都要由他來定。
金:卡瓦諾做過肯尼迪的法官助理,我想那應該是我進入最高法院的第一年。
羅:你對那些新的旨在挑戰羅伊案的核心並宣稱生命是從受孕那一刻開始的胎兒生命法怎麼看?
金:有些州禁止在醫生可以聽到胎兒心跳時進行墮胎。這個時間可能是6周左右,有些女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懷孕了。但這歸根結底還是一回事。即使在最壞的情況下,羅伊案被推翻了,任何一個有錢的女人也能到美國的某個地方安全地墮胎;也會有一些核心州永遠都不會再回到那種不安全的陋巷墮胎的時期。所以只有貧困女性別無選擇,有錢的女人則可以自行決定。這作為國家政策還有意義嗎?
原文作者/[美] 傑弗裏·羅森
摘編/青青子
編輯/青青子 安也
導語校對/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