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醫院就診兩個月後,一名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期內這名從業人員患上癌症並經歷了手術。等到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故意隱瞞病情為由拒絕理賠。但是,因為投保過程是在手機APP上完成的,而該投保軟件僅需身份證號即可操作,存在漏洞。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投保過程系投保人本人進行的操作,進而不能證明已向其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最終,保險公司被判敗訴並支付賠償三十餘萬元。
2017年12月20日,從事保險工作的周女士到青島大學附屬醫院門診就診,初步診斷為乳房腫塊;2018年5月16日,周女士再到該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左乳結節;2018年11月30日再次就診,診斷為左乳腫塊1月餘,建議手術治療。2018年12月,周女士被複旦大學診斷為左乳癌並進行手術。
2018年初周女士購買天安保險重大疾病保險,保險總金額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17日零時起至2019年2月16日二十四時止。
因認定周女士是在知道自己身患病症情形下,有意隱瞞進行欺騙性投保,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理賠,雙方遂訴至法庭。
庭審中,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 在投保APP中,投保單、保險條款等合同內容均詳細載明瞭相關的告知事項,周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投保時均對合同內容進行了閲讀並對相關事項進行了確認,且只有在對上述相關事項進行確認後,才能進行相關的投保及支付流程。線上投保流程屬於社會公眾均知曉的基本事實,周女士作為保險行業從業人員對該流程不可能不知情。因此,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及詢問義務,就合同條款、風險提示、免責條款等內容如實告知了周女士。周女士故意隱瞞事實,增大了保險公司風險,影響承保決定,可以依法拒保。
周女士則辯稱,自己沒有見過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APP。
周女士稱,在2018年春節假期期間,天安財險的業務員打來電話,稱有推廣保險的任務,基於朋友關係,周女士同意投保,由該業務員使用其內部職工賬户登錄投保。投保期間,天安財險並未給予任何形式保險產品相關材料簽署,也未做任何風險提示。春節後周女士償還業務員代付的保費,並得到了承諾的返還費用。因此,天安財險稱周女士自己使用APP投保的説法不成立。從投保過程來看,天安財險的業務員操作APP投保,未向周女士提出任何形式的詢問事項,應視為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免除。並且,天安財險也未向周女士提供保險合同,未履行向周女士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進行説明的義務,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
周女士還提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到非法目的,使用非法手段蒐集公民信息,喪失一個大型保險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法院審理後,天安財險曾委託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調取了自己在青島的全部醫療機構就診記錄,調查範圍涵蓋青大附院嶗山院區、青大附院本部、青島市立醫院本部、青島海慈醫院、山大齊魯醫院、青島市中心醫院、971醫院、青島婦女兒童醫院、青島大健康體檢中心、青島愛康國賓體檢中心等等。天安財險違法獲取公民隱私信息,肯定存在權錢交易,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周女士的診治過程可以看出,其診斷出乳房腫塊的時間為2017年12月20日,投保時間為2018年2月17日,而最終診斷為惡性腫瘤的時間為2018年12月份,在此期間周女士並未頻繁就診,不存在帶病投保的情況,不能認定其在投保時存在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
法院認為,天安保險採用線上APP的方式接受周女士的投保,該投保軟件存在漏洞,僅需周女士的身份證號即可操作。在此情況下天安保險無法證明投保過程系周女士本人進行的操作,進而不能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對周女士進行了詢問並將保單及其相應的保險條款提交給周女士,也不能證明對於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內容已向周女士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因此,免除天安保險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對周女士不產生效力。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周女士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費用四萬餘元,重大疾病醫療保險保險金30萬元。
操作不規範,是很多保險理賠糾紛的根源。在現實中,保險業務員代為辦理投保手續是很常見的現象,一旦由此引發糾紛,不但影響投保人的利益,也損害保險公司的信譽。因此,保險公司應該重視起來,不能為了考核壓力而放任不規範的操作不管。
另外,投保人提出的保險公司使用非法手段蒐集公民信息的事情,法院的判決文書中沒有涉及。這種行為同樣是有隱患的,建議保險公司不要漠視,還是提早注意的好。
編輯: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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