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孫輩對於祖輩,到底有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民法典》即將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關於祖輩與孫輩之間撫養、贍養的有關規定是: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從字面上理解,説的很清楚:在父母去世(或沒有撫養、贍養能力)之後,祖輩對孫輩要承擔撫養義務,孫輩對祖輩要承擔贍養義務。
但是,這並不是唯一的理解。
我們拿贍養來做一個簡單的分析。
如果老人只有一個子女,子女過世了。那麼,子女的子女即孫輩,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從這一點上來看,上述規定的很清楚,沒什麼歧義,這個不需要多解釋。
但是,如果老人有多子女呢?問題就來了:
第一種理解是,子女死亡,指的是全部子女死亡,孫輩承擔贍養義務;
第二種理解是,指某個子女死亡、死亡子女的子女就要承擔起贍養義務。
到底按照哪個理解?
【外嫁女兒將老人的贍養義務“推”給孫子】
小李的父親過世了。
小李父親很早就從老家出來了,當時進到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兢兢業業,後來當上單位領導。
小李的父親在家中排行老二,還有一個大伯、兩個小姑。後來兩個姑姑也嫁出去,老家只留下大伯在爺爺奶奶身邊。
小李對爺爺奶奶的印象很模糊。小李生在城市,沒怎麼回過老家,爺爺奶奶也從來沒到他們家來過。只是有點印象,還是在小時候跟着父親回老家的時候見過幾次爺爺奶奶,慢慢長大之後,沒有再回去過。
父親去世的時候,小李先給大伯打了電話,倆人商量,老人年事已高,都八十多歲了,就沒敢告訴他們。後來大伯又通知了兩個姑姑,算是老家來了人,一起辦理了父親後事。
這麼多年下來,小李其實跟父親家的親戚們來往很少。原來父親在的時候,每年都會回去幾趟看看老人。現在父親不在了,小李尋思雖然跟爺爺奶奶沒那麼親,但是出於對他們的尊重,再加上別讓老人有什麼疑心,就把回老家這個事兒自己承擔了下來——也算是替父親盡孝吧——至少他是這麼考慮的。
這一年春節之前,小李提前跟大伯聯繫了一下,準備年前回去看看爺爺奶奶。一到老家,發現兩個姑姑也在。小李沒多想什麼,還半開玩笑的説:
“大伯,姑,你們都在啊!正好,給你們提前拜個年了!”
大伯回了一句:
“是我把她們倆叫回來的。趁着你回來,一起説個事兒。”
小李其實一進門的時候就發現大家臉色不是太好看,聽着大伯這麼説。難不成家裏有什麼事兒?
大伯沒有客套,直奔主題:
“是這麼個事兒。
爹孃年紀都大了。這得有四十多年了吧,就我一個人守着他。小李,要不是你爸走了,估計你連爺爺奶奶長什麼樣都記不清了吧?
把你們都叫過來,是説一下後面爹孃怎麼照顧的事兒。我這歲數大了,身體也不行了,再這麼下去,沒那麼多精力。我的意見是,咱們四家子,得分分工。”
小李不太懂這些事情,看了看兩個姑姑沉默不語,試探的先問了一句:
“伯,這工怎麼分?”
大伯看了三人一眼,繼續説道:
“我考慮清楚了。你倆……”
大伯指了指兩個姑姑:
“你們離家不遠,現在也都沒什麼事兒了,輪流着來,咱仨一家一個月。”
説完又指了指小李:
“你爸沒了,你離的又遠,就不給你排了。你替你爸出錢,不多,一個月1000塊錢。原來你爸在的時候也差不多是這個數。不知道你知不知道這個事兒,往年你爸每次回來的時候,都撂些錢給我。
大家有沒有意見?”
小李之前聽父親説起過這個事情,沒有想多長時間,滿口答應下來。
兩個姑姑一直不作聲。大伯有些急,開始催促質問起來。這時候小姑才開口:
“哥,要説讓我們回來次數多點,沒問題。要説一次就這麼長時間,夠嗆。按照咱們老家的規矩,給爹孃養老,都是兒子的事兒。”
説完頓了頓,又補了一句:
“而且,家產都是分給兒子,我們這當女兒的也沒份。”
大姑一聽,點頭稱是:
“我同意妹妹的説法,咱們按照規矩來。
我提個意見,大哥你出力,二哥出錢。二哥不在了,這個事兒就讓小李負責,多出點,出個2、3000的。我和妹妹,多回來幾次沒問題,這是我們做女兒的義務。”
這話讓小李聽着很不舒服。
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
小李從小沒在老家生活過,不懂什麼老家的規矩。在他的概念裏,子女們才應該是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的人。他作為一個孫子,只是因為父親去世了,想着代表父親做一些表示而已。照着倆姑姑的説法,不是等於把她們對爺爺奶奶的贍養義務推給他了麼?
大伯聽完,沉吟了一會兒,似乎忘記了之前説的“沒那麼多精力”的理由,轉頭向小李:
“你的意思呢?”
小李沒回應。打他心眼裏,對這種方式是牴觸的,只是礙於長輩的面子,沒有當面提出反對。隨口回了大伯一句:
“我看看我爺爺奶奶去。”
轉身出了門。
【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放下糾結】
在老家呆了兩天,小李回去了。這次回老家,關於爺爺奶奶的贍養問題,沒達成什麼統一的意見。沒達成意見的另一個意思,就是倆姑姑不想長時間伺候,大伯想多要些錢,而小李認為自己沒有贍養義務。
這個春節小李過的也不太舒服。
期間,小李專門找人問了問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規定,得到的答案還不一樣。本來不想大過節的跟母親説起這個事兒,後來實在憋不住,問起了母親。
母親聽到之後,對小李説道:
“按照我的意思,不要糾結法定不法定的問題。有時候家裏這點事兒,説的都是理兒,是良心。
想想如果你爸在的話,他會怎麼做。如果是你爸,估計他就答應了。
雖然你跟你爺爺奶奶沒多深的感情,就當衝着你爸,這樣做就是了。
有些時候,把事兒往好裏想想,你大伯提出讓你出錢,不也是考慮到你哪有那麼多時間長時間在老人身邊伺候?從這點上看,你大伯也算是體諒了。
給老人花點錢,咱們也不是沒能力,沒什麼問題。最次的考慮,就當替你爸花錢盡孝了。”
聽完母親的話,小李這才算是放下心裏的疙瘩。過了春節,給大伯打了個電話,説明了同意的意思,那頭大伯這才安下心來。
其實每次打錢給大伯的時候,小李心裏都會不由自主的想起一些問題:
作為孫子,對爺爺奶奶,到底有沒有贍養義務?
贍養,到底是法定的,還是人定的?
……
過了小半年的時間,小李才逐漸淡化這種糾結。母親的話,讓他想明白了……
【結語】
我們暫時拋開什麼傳統、美德、道理,先回到“法”的層面。
開篇我們即提到了有關贍養義務的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強制贍養義務,這在《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中均有明確規定;而沒有任何規定:只要父母去世,孫輩就必須強制性的代替去世父母對祖輩贍養——除非祖輩沒有其他有贍養能力的子女。
因此,從個人角度上,更傾向於開篇提到的第一種理解:
只要祖輩還有具備贍養能力的子女,孫輩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我們再説説另外一個話題。
家是講法的地方麼?肯定是。
家是單靠法來維繫麼?肯定不是。
這就是家事的特點:家庭之中,法之外的因素,反而會佔據更大程度的影響,例如,情、理、人……
所以,贍養必須靠法律約束麼
?
有些人説了:爺爺奶奶把父親拉扯大,現在父親沒了,你就得伺候好爺爺奶奶,這叫“代父盡孝”,不然怎麼對得住爺爺奶奶對父親的哺育之恩?沒有這份恩情,哪有你?
還有些人説了:你從小都是爺爺奶奶帶大的,他們跟你講義務了麼?等你掙錢了,難道不該回報他們?還講什麼沒有義務?
其實,這就是小李母親話裏透着的三層意思:
養不養,先從“理兒”的角度考慮。想明白了,就不要去糾結法不法的問題。不違法,只是底線,而不應當作為贍養或不贍養的絕對理由。
養不養,要從父親的角度考慮,別站在自己角度。在這裏,也特別對所有贍養人提示一下,一定要注意:贍養老人,千萬不要以自我為中心。
養不養,是良心。對父母也好、祖輩也罷,贍養與否,是一種對自我良心的認知行為。
這三個意思,沒有客觀標準,而是主觀選擇。
所以,我們適當延伸一下孫輩的贍養義務結論:
在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更多的是自己內心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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