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來源 |瀟湘晨報綜合廣州荔灣法院報道報道
街頭一口隨意的唾沫,讓爭執由吵鬧升級為互毆,雙方既動口又動手,導致一位輕傷、一位輕微傷,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衞?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發佈了一起因一口唾沫引發互毆的案例。
2019年12月某日,19歲的職校學生黃某騎着自行車前往兼職地點。突然,旁邊一位同向騎行的男子扭身吐來一口唾沫,正好打在了黃某身上。吐唾沫的男子是60餘歲的唐某。倍感羞辱的黃某用自行車攔在唐某車前,要求唐某道歉。
遭到唐某拒絕後,黃某咽不下這口氣,便將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兩人繼續爭執並互吐口水。本以為君子只動口不動手,可氣急敗壞的唐某掄起手臂朝黃某的臉部打去,黃某被唐某的行為激怒,雙方繼而發生肢體衝突並互相拉扯。
在拉扯過程中,騎坐在自行車上的唐某被拉倒在地,用嘴咬住黃某的左手,黃某用手和拳頭毆打了唐某頭部多下,兩人互不相讓。現場一度混亂,之後在圍觀羣眾的勸阻和制止下兩人才停止了衝突,隨後報警。
經法醫鑑定,唐某與黃某面部均有受傷,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屬輕傷一級,黃某的左手被咬傷致皮膚破損,屬輕微傷。
黃某是正當防衞還是故意傷害?
2020年8月,公訴機關以黃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黃某和唐某的説法截然不同,雙方爭辯激烈。
黃某: 唐某的吐口水行為具有極強的侮辱性,唐某對此拒不道歉,還先動手打人,我完全是出於正當防衞才回擊的。
唐某: 我並不是有意將口水吐在黃某身上的,雙方發生口角是由於黃某的多次挑釁引發了我的不滿情緒,之後的肢體衝突也是由於黃某先動手毆打,出於本能的自衞反應我才出手的。
裁判結果
該案庭審後,公訴機關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同時裁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的起訴。
正當防衞合法
但理性剋制才是避免衝突傷害的根本
首先,本案是因唐某的過錯所引發。由於唐某隨地吐口水,並不慎吐到黃某的身上,在黃某要求其道歉後還予以拒絕,導致雙方發生糾紛。 隨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亦不衞生,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對公共衞生安全亦構成嚴重危害。唐某作為一名長者,本應以身作則,卻作出了不良的示範,且沒有任何悔意,拒絕道歉。
正當防衞不僅是防衞人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更是公民和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故意傷害都可能造成對方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切實矯正“誰死傷誰有理”“誰傷重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