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湖南省紀委監委官方公眾號“三湘風紀”推送了一篇文章,講述了當地一名幹部違紀受到查處的過程。儘管文章的主角並未擔任要職,僅是湖南永州市祁陽縣住建局的一名退休幹部,但是,他的違紀情形卻相當“奇葩”,也讓人再度關注到了因違法犯罪被判刑的人藉助種種“小動作”規避處罰的問題,以及與此相關的管理漏洞。
這名受到查處的退休幹部名叫鄒某龍,案發時,除了退休幹部之外,他還有一個特殊的身份,那就是曾因醉酒駕駛被判處拘役的前科服刑人員。2017年3月20日,已退休又被單位返聘到縣信訪局負責信訪接待調處工作的鄒某龍辭去了聘任,當晚和工作多年的同事共進告別晚餐。當天22時11分許,鄒某龍駕駛一輛摩托車搭乘朋友途經民生南路地段時,被正在值勤的縣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測試及後續抽血檢測鑑定,系醉酒駕駛機動車輛。2017年5月15日,祁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鄒某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按理説,鄒某龍理應為自己的行為作出深刻的懺悔與反思。然而,他不僅沒有認真面對自己的錯誤,在刑期中痛定思痛,反而在緩刑期沒結束時,就打起了“薅國家羊毛”的主意。
2020年12月15日,經中央紀委大數據比對摸排,發現鄒某龍在服刑期間違規領取養老金。問題線索被迅速移交至祁陽縣紀委監委。縣紀委幹部監督室、駐縣住建局紀檢監察組立刻組成聯合調查組,對問題線索進行調查處置。
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事業單位工作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然而,經縣人社部門核准,鄒某龍從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實際違規領取養老金23346.23元。
最終,2021年1月,鄒某龍為其行為付出了代價,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由人社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其退休待遇。對此結果,他表示追悔莫及。然而,此時後悔,自然為時已晚。
對於服刑人員的管理問題,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然而,一直以來,總有一些人試圖使用各種各樣的手段,試圖違法違規減輕自己應當接受的處罰。
像鄒某龍這樣,通過旁門左道在服刑期間冒領退休金,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他之所以能做成這件事,是因為有關管理工作出現了漏洞,導致其服刑信息並未及時對接到發放養老金的部門。而在實踐當中,對服刑人員的管理漏洞,還可能造成更加嚴重,影響更加惡劣的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兩高”工作報告都提到,要嚴格整治“紙面服刑”“提‘錢’出獄”等現象。分別要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規範和開展專項監督。從任愛軍七次違規違法減刑,到內蒙古巴圖孟和故意殺人後“紙面服刑”15年、王韻虹“紙面服刑”7年案件……一段時間裏,多起涉及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案件接連出現,刺痛公眾敏感神經。雖然漏網之魚又被捉回,害羣之馬已被清理,但仍需警鐘長鳴。
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環,對此,有關部門還應盡全力堵住其中任何形式的漏洞,並應嚴格審視現行管理制度,大力提升規範化水平和透明度,讓此類“暗度陳倉”的事件不再發生。
資料來源:三湘風紀、新華社等
編撰 / 楊鑫宇 編輯 / 黃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