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醉漢,同是被車軋死,為何責任和賠償大不同?

同是醉漢,同是被車軋死,為何責任和賠償大不同?

兩名醉酒男子一個卧倒在車行道內,一個翻越二環主路月壇南橋護欄墜橋,最終都遭遇了交通事故。一個被碾軋後經搶救無效身故,一個摔傷後又被小轎車底盤擠壓當場死亡。都是醉漢,都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屬都把駕車司機起訴,北京西城法院近日對兩起案件都作出一審判決,一位死者的家屬獲賠69萬元,另一個死者被認定全責。目前,兩起案件均在上訴期內。

看着很相似的事故,為什麼死者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和獲賠金額卻大不相同呢?

案例1:

男子醉卧車道被軋死

去年5月20日傍晚5點多,司機王先生駕車行駛至西城區真武廟路頭條時,前面正常行駛車輛突然右轉,王先生沒太注意,繼續直行,然後就感覺車子壓到了什麼東西。停車下來一看,竟然碾軋了一箇中年男子。後經搶救無效,中年男子於當天死亡。

經調查,死者姓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6.0mg/100ml,屬於嚴重醉酒。交通隊的詢問筆錄記載,事發當天下午3點至5點左右,有多人看到喬先生躺在真武廟頭條道路中間一樹蔭處,並上前對其進行勸阻。喬先生躺卧在道路中間,還造成了交通擁堵。多輛機動車發現路面情況後,依次右轉躲避。但王先生駕車通過時,在前車右轉後卻沒有發現路面情況,從喬先生身上軋過。王先生事後解釋説,由於喬先生躺在路中間樹蔭處,且當時夕陽晃眼,自己才沒發現路面情況。

喬先生沒有妻子兒女,父母也去世了。哥哥姐姐作為他的繼承人將司機王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西城法院,索要賠償。

案例2:

醉漢墜橋被軋當場身亡

就在喬先生被軋死後半個月,西城區月壇南橋又發生了一起醉漢死亡的事故。

去年6月6日晚,陳先生與朋友聚餐後,乘坐公交車離開。當晚21時36分,陳先生在公交車站下車後,並沒有從過街天橋離開主路,而是步行進入了月壇南橋路肩,起初他走得還相對平穩,逐漸步履蹣跚,行走困難。

公共監控視頻顯示,22時8分,陳先生竟翻越月壇南橋護欄,繼而墜橋。與此同時,橋下一輛黑色轎車恰巧經過,陳先生正落在黑色轎車的車頭位置。從陳先生墜橋到與黑色轎車接觸,僅間隔1秒。司機避之不及,還是軋在了陳先生身上,陳先生當場死亡。

經查,陳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1.7mg/100ml。司法鑑定認為,陳先生符合高墜摔傷後又被小型轎車底盤擠壓,共同導致其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在陳先生屍檢過程中,未檢見車輛碾軋所致特徵性損傷。

50多歲的陳先生在北京當保安,家中還有妻子和四個子女。事發後,陳先生的親屬將黑色轎車司機鄭先生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索賠47萬餘元。

兩起事故 醉漢都被認定重大過錯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喬先生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屬於醉酒狀態,雖經多人勸阻,仍長期醉卧於道路中間,導致自己長期處於危險狀態,同時導致交通擁堵,未盡到對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因此,喬先生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嚴重過錯。

另一起案件中的死者陳先生醉酒後違規在主路上行走並翻越護欄,使自身處於危險境地,也被認定存在重大過錯。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醉卧行車道的喬先生承擔交通事故60%的民事責任,駕車碾軋他的司機王先生負40%的民事責任。喬先生親屬的合理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7萬餘元。王先生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險,西城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11萬元,剩餘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40%比例給付58萬餘元,共計69萬餘元。

而墜橋後又被車擠壓的死者陳先生被法院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法院考慮到他在主路上行走並翻越護欄的一系列反常行為是因醉酒所引發,主觀上並不具有通過碰撞機動車以達到自殺或自殘目的的故意,因此,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陳先生親屬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11000元。鑑於此次交通事故由陳先生醉酒引發,法院對家屬索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支持。

醉漢都有錯 司機責任卻不同

依據法律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那麼,兩個醉漢都被認定了存在重大過錯,為什麼二人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和賠償結果卻不盡相同呢?

西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達法官告訴記者,兩起案件中,司機是否盡到了合理安全注意義務是判斷司機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的依據。

在第一起案件中,喬先生醉卧在行車道內時,雖然道路中存在夕照及樹蔭影響視線的情況,但事發時為白天,光線充足,而且其他車輛都注意到了路面情況,進行了避讓。但王先生卻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在未採取任何制動措施的情況下碾軋到路面上躺卧的行人。

在第二起案件中,死者陳先生從開始墜橋到與從橋下經過的鄭先生的車輛接觸僅間隔1秒。法院認為,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難以要求車輛駕駛人提前預見到橋上將有人墜落並作出有效的避讓行為。

張達法官介紹説,對比之後不難看出,司機王先生如果盡到注意義務,是完全有可能看到在路上醉卧的行人,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而陳先生的墜橋突如其來,在霎那之間,司機鄭先生難以有效避讓,對事故發生是無法控制的。因此,兩個司機,一個能避免事故發生,一個不能避免,這是兩個案子判決司機承擔不同責任的關鍵。

至於具體的責任比例,法院判決中指出,喬先生長期醉卧道路中間的行為與王先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都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但喬先生擾亂交通秩序,放任危險發生的行為原因力略高於王先生未採取制動措施導致碾軋行為的原因力,因此喬先生負此次交通事故60%的民事責任,王先生負此次交通事故40%的民事責任。

而鄭先生的車輛雖然對陳先生有擠壓,但這一結果是墜落事件的發展所致,不能據此認定鄭先生存在過錯。鄭先生已在第一時間對車輛採取有效的制動措施,之後又墊付了陳先生的急救費用,處置行為合理得當,不應苛以責任。因此,法院認定由死者陳先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鄭先生無責。

法院的判決中特別提到:“法律不僅要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也要保障一般社會參與者的行為自由。本院對陳先生墜亡一事深表惋惜,亦對原告等人失去至親予以同情,但侵權責任的界定須嚴格以法律為準繩、以證據為支撐。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陳先生醉酒後的交通違法行為,鄭先生正常駕車通行的行為並無違法或違規之處,本院無法因陳先生最終出現死亡的結果而判令不構成侵權責任的鄭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都是醉漢,都在事故中身亡,都存在重大過錯,看上去是那麼相似,但由於司機責任的不同,又讓兩起案件出現了本質的區別。最終形成兩位死者一個承擔事故60%責任,保險公司給付69萬,而另一個承擔全責,只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家屬11000元的結果。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 孫瑩

編輯:王海萍

流程編輯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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