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陳小妹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婚後陳小妹患了重性精神分裂症,無法獨立生活,丈夫李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因此陳小妹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均分夫妻財產,並給予其經濟幫助金10萬元。由於陳小妹無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其監護人也就是她的姐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
都市熱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瑞正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生平律師分析認為: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原告的姐姐,能否代為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可能會因疾病或外力損傷而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一般人的離婚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但對於這一類特殊的人羣,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監護人系配偶,因此常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配偶侵犯時,如配偶不提出離婚,則其永遠也離不了婚。
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可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陳小妹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李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陳小妹的姐姐作為監護人代為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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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唐中明
編輯:戴林
審核: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