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3日發佈,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
圖源:最高人民法院
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對於正當防衞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相互鬥毆。
其中,《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介紹,《指導意見》專門對正當防衞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作出規定。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原標題:矯正“誰死傷誰有理”,正當防衞認定新規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