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全國掃黑辦最高法掛牌督辦的15人涉惡案一審宣判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遼寧日報

全國掃黑辦、最高人民法院掛牌督辦的東港於某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日前一審宣判,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於某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七宗罪,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其餘14名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等刑罰。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於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1999年4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強姦罪於2003年4月1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於2009年10月2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某於2011年刑滿釋放後,利用其惡名及社會影響力籠絡成員,並以某財務公司、某遊藝廳等作為成員據點和依託,逐步形成了以於某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某東、楊某為重要成員,以被告人王某海等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1年至2013年間,該犯罪集團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搶劫、強姦、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重傷2人、輕傷5人,1名被強姦婦女懷孕並流產,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犯罪集團的部分犯罪事實已於2016年6月6日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其中於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針對指控漏罪,丹東中院認為,被告人於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姦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其餘1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相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