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3月25日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相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解釋》相對擴大了精神損害的認定範圍,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
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範圍,旨在進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權益的保護水平。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介紹, 2014年,最高法制定了《意見》,為公民合法權益保護的落地實現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規則,《意見》的主要內容均為《解釋》所吸收。
王振宇介紹,與此前制定的《意見》相比,《解釋》主要有三個亮點。一是相對擴大精神損害的認定範圍。相比以往的《意見》,《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範圍方面有所擴大。範圍的擴大,有利於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羣眾的司法獲得感。
二是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解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而《意見》規定為35%以下。標準的提高,讓人民羣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温暖。
三是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解釋》從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入手,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以及社會公眾普遍認知,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範,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