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孩子隨母姓,孩子父親就可以不給撫養費?法律告訴你:NO!

本文轉自【浙江天平】;

“孩子是我的沒錯,不過我們沒有領結婚證,孩子也跟着他媽姓,憑什麼要我出錢?”

面對討要撫養費的母子倆

孩子生父一臉冷漠

理直氣壯地搬出了種種理由

難道,非婚生子女就低人一等?

法律告訴你:NO! 

案情回顧

2017年,胡女士和王某通過相親認識,確定關係後,感情一直平平淡淡。由於兩人都到了適婚年齡,經不住家人的催促,2018年初,他們在農村擺了結婚酒席,但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此後,家庭矛盾接踵而至,雙方家人也都有干涉,矛盾層層升級。一次激烈的爭吵後,胡女士搬回孃家,王某也離家出走。

分開後不久,胡女士發現自己已經懷孕,經過幾番糾結,她選擇留下這個孩子,並把懷孕的事情告訴了王某。但是,由於雙方家庭積怨已深,兩人還是沒能複合。

王某逐漸淡出胡女士的生活,孩子出生時也沒有到場。今年年初,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義,將王某訴至龍游縣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從小胡出生起至年滿18週歲止的撫養費。

立案後,王某收到了法院送達的相關材料,但他一直未出面表態,對法院的聯繫也一直採取迴避態度。開庭當日,王某沒有到庭,案件陷入僵局。

第二次開庭前,法官前往王某家中,請同村媒人、鄰居幫忙勸説。功夫不負有心人,開庭當天,王某終於露面了,但他一開始並不認可小胡是他的親生子。

面對情緒激動的女方家屬,法官將王某單獨帶到調解室做工作,法官告訴王某,如果他對自己是否是孩子的生父存在懷疑,可以提出親子鑑定申請,由鑑定機構來確定是否存在親子關係。

王某終於還是承認小胡是他的親生孩子,不過,他認為小胡跟着母親生活,連姓氏也從始至終隨母姓,因此撫養費不應當由他承擔。

法官向王某釋明瞭我國法律中撫養費的相關規定,並向他出具了類案法律文書。法官告訴王某,王某作為孩子生父,負有承擔小胡撫養費的法律義務,雖然小胡目前隨母姓,但王某與孩子之間的血緣關係是斬不斷的,切勿讓小胡長大後因為冰冷的判決文書而對他產生怨恨。

王某陷入了沉思,他表示願意承擔撫養費,並希望可以定期探望小胡,法官告訴王某,探望自己的孩子是他的法定權利,胡女士也表示同意王某的探望要求,至此,王某的顧慮打消了。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從當月起至小胡年滿18週歲,王某每月向小胡支付撫養費1000元,醫療費憑病歷及醫院正規發票各半承擔;起訴前的撫養費及醫藥費的一半,由王某分期支付。法官説法

一、非婚生子女同樣受法律保護,姓氏不能成為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非婚生子女,即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雖然非婚生育不應該鼓勵,但孩子是無辜的,由於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發育成熟,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特別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環境較為特殊,為更好地促進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長,我國法律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關於非婚生子女應當隨誰的姓氏的問題,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在特定情況下還能隨其他姓氏,父母也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三、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司法實踐過程中,對該類撫養費糾紛,往往還需先明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往往是準確的,而被訴一方的生父,若其不主動承認,則需要通過鑑定程序,通過“親子鑑定”來明確是否為孩子生父。在雙方均不申請法院啓動鑑定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而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來源:龍游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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