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總局修訂部分税務執法文書,8月11日起施行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修訂部分税務執法文書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嚴格規範税務執法行為,並與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相銜接,國家税務總局修訂了部分税務執法文書,現將修訂後的税務執法文書式樣予以公佈。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税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税發〔2005〕17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務稽查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2012年第2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2015年第98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税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2017年第33號)中附件對應的文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訂後的税務執法文書式樣

國家税務總局

2021年7月16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税務執法文書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是在什麼背景下出台的?

2005年和2015年,税務總局分別制發《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税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税發〔2005〕17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關於發佈<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8號),統一了全國税收執法文書式樣和税務部門徵收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的執法文書式樣,對規範税務執法行為、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税務執法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部分税務執法文書已不適應當前需要。主要體現在:

一是需要與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銜接。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相繼修訂完善,《税務稽查工作規程》也隨之修改為《税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税務執法文書相關內容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二是需要根據税務執法實際優化完善。當前使用的部分税務執法文書,由於自發布以來長期未修訂,其中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税務執法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優化,防範執法風險。

二、《公告》中文書修訂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本次文書修訂堅持問題導向,一方面,做好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以及《規定》的銜接。另一方面,以此為契機,結合税務執法實踐遇到的問題,對部分文書予以完善優化。

三、《公告》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公告》附件共有33個税務執法文書,重點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以及《規定》調整執法文書引用依據的序號。

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調整執法文書的具體內容:將《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中聽證提出時間改為“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不予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使用説明增加“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即首違不罰的情形;調整《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簡易處罰標準,將標準分別提高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000元。

三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三十一條、三十七條的規定,在《税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税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中增加税務機關説明理由的內容。

四是修改部分文書名稱。將《税務檢查通知書(二)》改名為《税務協助檢查通知書》。修改後更加符合該文書的實際使用場景,有利於減少歧義和誤讀。同時,考慮到社會保險費與税收的執法依據各不相同,為了便於相互區分,對以下文書名稱進行修改:將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修改為《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用)》修改為《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是將《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違法事實”修改為“違法事實及證據”,進一步優化税務執法方式、規範税務執法。

六是將《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為可選項,可選擇填寫“限你(單位)於___年___月___日前___”,也可選擇填寫“限你(單位)於收到該文書之日起___日內___”,解決郵寄送達方式下,由於郵寄時間不可控,導致納税人難以在限改期內改正等問題。

七是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法律依據的填寫形式改為開放式、填空型。目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法律依據是《税收徵管法》第七十七條,不能滿足稽查局所有的移送情形,若涉及虛開增值税發票,則應當引用《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等規定。此外,《不予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決定書》也做了類似處理。

八是在《税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增加了凍結和查封、扣押的截止日期。將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改為“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並在使用説明中細化了強制期限的填寫要求。

九是增加部分文書的內容要素。增加地址要素,在《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税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税收強制執行決定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中列明地址;增加證據要素,在《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增加列明證據的要求;增加納税人識別號,在文書中增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十是《公告》還對部分税務執法文書的文字表述、依據、使用説明等細節方面進行了優化完善。

四、《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與《規定》同步施行。

來源:國家税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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