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信用修復辦法徵求意見:嚴重失信主體移除後信息保存10年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5月12日,國家發改委開始對《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在徵求意見稿中看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自移出名單之日起在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年,10年內未發生失信行為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

所謂“信用修復”,就是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身信用狀況,在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後,向認定失信信息的單位或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網站的運行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將信用主體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標註、屏蔽或刪除失信信息等行為。

徵求意見稿顯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自被認定單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3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自移出名單之日起在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年,10年內未發生失信行為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10年內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該條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對於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也將按照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信息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比如,被暫扣、吊銷許可證件的,被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的,被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被罰款100萬元以上的,都屬於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信用修復後,相關信息何時能終止公示?

根據徵求意見稿,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3個月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參加信用修復培訓並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的,經申請應當終止公示;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6個月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參加信用修復培訓並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的,經申請應當終止公示;

但是被處以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永久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終身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 不得申請終止公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前1年內被處以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3次及以上的,不得終止公示。

對於失信行為信息的屏蔽或刪除,徵求意見稿也提出,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在各級信用平台網站上保存3年,3年內未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3年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該條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在各級信用平台網站上保存5年,5年內未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5年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該條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值得注意的的是,有些信息是不得終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刪除的。比如: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刑事處罰信息在信用平台網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終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刪除;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不得終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刪除。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對外公示。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在各級信用平台網站上保存5 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