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晚會上曝光的“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的程度,讓人瞠目結舌。
未來,在技術發展越來越快的同時,我們如何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特聘副教授郭兵,解讀了相關內容。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集人臉信息,
現有法律下個人或者集體能提起訴訟嗎?
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特聘副教授 郭兵:
①個人訴訟途徑:被收集人臉信息的人,如果他的權益確實受到侵害,提起訴訟是沒有問題的。但現在主要問題在於如何證明他們(被收集人臉信息的人)是受侵害者,或受侵權者。因為消費者可能連是否去過門店的證據都沒有留下,導致維權在舉證方面會存在非常大的麻煩。
②集體訴訟途徑:即使是受侵害羣體較大,但由於我國訴訟法相關規定,都是針對個人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羣體起訴也只能通過代表人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但代表人訴訟的前提仍然是以個人名義來提起訴訟。所以集體訴訟,或者個人訴訟,都會存在類似舉證難問題。
已有兩部法律一個規範,
為何濫用人臉識別仍頻發?
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特聘副教授 郭兵:
①訴訟收益小,百姓維權動力不足。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則相對比較完善,但很少有人會因為自己的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而去提起訴訟,因為訴訟能夠獲得的收益非常有限,甚至很難獲得收益。
②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不夠。在老百姓維權動力不足的情況下,商家選擇侵權的可能性就比較大。違法成本低的原因就是它受到執法機關處罰的可能性存在着相當大的不確定性。《網絡安全法》對於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有做明確規定。但目前實踐過程中,很多個人信息違法行為所受到的處罰往往相對柔性,比如責令改正、約談,真正實質性的罰款往往沒有,這就導致執法成本其實也不大。
新啓示:
對侵犯個人信息安全提起公益訴訟,
多地檢查機關正在進行嘗試
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特聘副教授 郭兵:公益訴訟是由相關公益訴訟組織來提起訴訟,相對於個人提起訴訟在舉證方面會有一些優勢。現在各個地方在檢察公益訴訟的這方面,其實很多地方都是在探索擴大這個公益訴訟的範圍,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這個方面也是非常支持。所以説是否就個人信息保護這個領域啓動公益訴訟的程序,(在現有法律之下)地方上還是有很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