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日報消息,養育之恩大於天,百善孝為先。老人託養女代管存款,後來要求養女返還時,養女卻稱是老人贈予給她的,不願意返回。那麼,法院該如何判決呢?
2018年8月27日,75歲的王大爺將自己的存款13.26萬元交付給養女李某,雙方口頭約定該款項由李某代為保管,如果王大爺需要用錢時就返還。后王大爺因身體原因急需用錢,李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給付。2022年6月28日,王大爺將李某訴至新疆新源縣人民法院。
9月10日,新源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以“雲庭審”的線上方式審理了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合同糾紛一案。
庭審過程中,被告李某辯稱養父王某由其贍養至今,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該筆款項是原告的贈予,是其用心照顧換來的,由於每月只有1000多元收入,經濟狀況也比較差,沒錢也沒義務償還這筆款項。
法院審理認定,1980年,被告李某母親與原告王某結婚,後被告6歲時隨母親一起與原告共同生活,受其撫養教育,具有贍養義務。13.26萬元存款事實清楚且被告無法舉證證實該款項系原告贈予,原告也不認可贈予。法院遂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返還13.26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朱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