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高空拋滅火器砸死鄰居 父母被判賠78萬餘元

10歲男孩高空拋滅火器砸死鄰居 父母被判賠78萬餘元

6月16日,貴州省高院公佈了一批涉及高空拋物、物業糾紛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其中包含在2019年引起廣泛關注的“貴陽10歲男孩高空拋下滅火器砸死鄰居”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協議離婚,約定王某某跟隨其母親方某生活)放學後欲回到貴陽市南明區某小區位於8樓的舅舅家中,因家中無人進門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樓,從樓道牆上消防櫃中取出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推開7樓步梯間防火門,將滅火器豎立放在樓道打開的窗台靠外面,先後兩次從窗台處推落兩個滅火器下樓。

第一次滅火器掉落在該棟1單元側門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該棟1樓住户兼經營便利店)晾曬的洋芋片後即彈進附近草叢中,第二次滅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曬洋芋片的袁某某頭部,受害人當場倒地昏迷,頭部出血,附近玩耍的兩孩童亦受到驚嚇。後受害人被物業人員發現並送醫急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4520.5元;

二、被告某物業分公司在49226元損失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物業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部分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

三、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高空拋物,危害極大!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對於如何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和高空墜物犯罪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高空拋物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杜絕高空拋物,違者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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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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