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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員的工傷問題應如何處理?一文看懂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綜合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的全部職工或者僱工。

那麼非法用工人員、非全日制員工等一些特殊人員的工傷問題應如何處理呢?

01 非法用工的工傷處理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 ,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據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社部令第9號)對此類情況涉及待遇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02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傷處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級至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根據《實施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3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工傷處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但要注意,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一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和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一條規定: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 ,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