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通告》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依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新鄉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該《通告》解讀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隨着我市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不斷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已成為影響我市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中國移動源環境管理年報(2021)》顯示,我國非道路移動機械氮氧化物排放量接近於機動車排放量。因此,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進一步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管控,消除城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冒黑煙現象,對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提升城市品質與形象,具有重大意義。

2021年9月,省生態環境廳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全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21〕61號),要求各地擴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範圍,嚴格按照國家管控要求,將轄區內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和工礦企業納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範圍。

二、《通告》的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三、《通告》的主要內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為: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業鑽探設備、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叉車、雪犁裝備、機場地勘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的規定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未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以及尾氣排放不達標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範圍

紅旗區、衞濱區、牧野區、鳳泉區、經開區、高新區、平原示範區、城市建成區和新鄉市轄區內的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和工礦企業等。

長垣市、輝縣市、衞輝市、原陽縣、延津縣、新鄉縣、獲嘉縣、封丘縣參照《通告》劃定本轄區的禁用區。

(三)禁用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禁用區內禁止銷售超標排放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Ⅲ排放標準,鼓勵選用電動或天然氣移動工程機械。

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在禁用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來源:新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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