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個人資產要達到8000萬元”,這位國企高管在攀比中淪陷

“我的個人資產要達到8000萬元”,這位國企高管在攀比中淪陷

圖:視覺中國

  雨淅淅瀝瀝,林志宏不時抬起頭,望着鐵窗外陰沉的天空。自2018年11月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留置以來,林志宏的心情猶如這沉悶的雨天,他明白,對自己而言,享受自由已是過去式。

  2020年6月19日,林志宏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判決材料顯示,林志宏在擔任廈門建發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建發地產”)廈門事業部原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或單獨受賄3000餘萬元。

在建發地產工作20餘年,林志宏的個人資產快速增長,遠超大多數同齡人,他曾自詡“商界成功人士”。然而,他私慾不斷膨脹,黨性修養弱化、法紀觀念淡化、角色定位模糊、公私界限混淆,結果導致物質慾望得到了暫時滿足,精神世界卻逐漸荒蕪。

慾壑難填 一切向錢看的觀念根深蒂固

1996年,23歲的林志宏從同濟大學工程管理專業畢業後入職建發集團,一直從事房地產工作。憑着專業優勢,他很快從普通員工走上領導崗位,並加入了中國共產黨,先後擔任建發地產福州事業部、廈門事業部、上海事業部等重要部門及建發地產多家下屬公司的一把手,在廈門房地產界小有名氣。

然而,定時炸彈早在林志宏入職時就已埋下。“加入公司的時候,當時就想着賺錢,總覺得‘經營者沒有利潤是可恥的’。”在悔過材料中,林志宏這樣反思。

房地產行業飛速發展,林志宏個人資產也在高速增長。“參加工作才三年,就買了90平米的房子,過了四五年買了210平米的樓中樓,過了三四年又買了270平米的海景大平層,後來又買了370平米的奢裝大豪宅。”

在公與私的天平上,林志宏更關注自家的財富“增值”,他把房產、現金、債券等資產做成家庭資產情況變化表,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算算賬:“這次是3000萬元,希望一年之後變成5000萬元。等這個數字到了之後,我又希望個人資產變成8000萬元。”其實,林志宏的工資收入已相當可觀,但他這山望着那山高,總和資產更多的人攀比。

2008年2月,林志宏上任建發地產廈門事業部總經理。剛上任不久,從事配電業務的陳某便通過同事認識了他。交往熟識後,陳某告訴林志宏想參與某項目的配電設備招投標,希望林志宏幫忙。“該工程是建發地產直接招標的,我交代下屬配合,讓陳某參與了該項目的招投標,後來他也中標了。”林志宏還熱心幫陳某與施工總包單位牽線搭橋,讓他拿到了不少配電業務。

“他承諾,會拿出利潤的30%作為感謝費給我。”這驅使林志宏在後來多個代建項目中幫助陳某獲取配電業務。

2010年的一天,陳某來到林志宏辦公室,將相關項目的利潤情況如實向林志宏“彙報”,當中按約定給林志宏的“感謝費”有500多萬元。之後的幾年裏,林志宏並沒有急着兑現“感謝費”,直到2014年公司啓動薪酬制度大改革。“一改革,我的收入鋭減。我非常難受,就想着可不可以有其他途徑來彌補損失。”收入的減少讓林志宏寢食難安,唯有彌補損失才能填補他空虛的內心。於是,他很自然地想到了陳某承諾的那筆錢。

但林志宏沒有直接找陳某要錢,而是耍了個自以為高明的“障眼法”。2014年年底,林志宏讓陳某轉賬300萬元,給從事金融投資的朋友劉某炒股。一段時間後,這筆投資獲利100餘萬元。2015年4月,陳某又匯了80萬餘元給劉某,與之前的賬户餘額湊成500萬元。在這個過程中,林志宏和陳某約定,上述500萬元的本金及收益,他倆各佔一半。2016年下半年,林志宏又拉着陳某一同投資股指期貨,並由陳某為他出資275萬元本金。就這樣,林志宏以和陳某合作炒股、炒期貨的名義,讓陳某兑現了承諾,共計收受“感謝費”525萬元。

“長久以來,一切向錢看的觀念在我的腦海根深蒂固。在生活中,好像所有一切都可以用錢來衡量,眼中只有經濟上的成功。”對個人資產增值的過度追求,嚴重扭曲了林志宏的價值觀,共產黨員的初心和使命早被他拋到了腦後。

角色錯位 行使公權摻雜私念收受鉅款

“我走向犯罪之路,最重要的原因是沒有把握好和乙方的交往界限。他們把大量的精力花在我身上,慢慢地,我身邊的朋友、兄弟大多數都是乙方的人。”林志宏坦言,在乙方的前呼後擁下,他的虛榮心得到極大滿足。

“我認為,工程給其他人做不如給朋友做,自然會在合適的機會或創造機會為乙方朋友説好話。”親而不清,讓林志宏在行使公權時總是摻雜私念,也為林志宏和身為項目乙方代表的林某、中間人傅某沆瀣一氣收受鉅款埋下了伏筆。

傅某是包工頭,早些年因承攬建發地產的外牆磚、石材等項目和林志宏熟識。“我跟他比較聊得來,他家裏又發生了一些變故,我比較同情他。”林志宏説,因為各種原因他和傅某私交甚密,經常一起吃飯打牌。林某是某建築公司的原副總經理,熟識傅某,且早先也認識林志宏。後來,因為傅某這個“中間人”的關係,林志宏和林某的交往變得越來越頻繁。

2009年,林志宏在擔任建發地產廈門事業部總經理期間,陸續負責代建某國際大廈、某金融中心、某安居工程等項目的任務。據林志宏交代,2009年,傅某和林某找到他,表達了林某所在的建築公司想承建某國際大廈、某金融中心主體工程的願望。“他們公司很有實力,我當時表示可以合作。”林志宏説,後來他安排下屬和該建築公司的技術人員進行了對接,並實地考察了該建築公司位於武漢、深圳等地的鋼結構生產基地。

相關證據材料顯示,在某國際大廈、某金融中心項目招標公告發布前,林志宏和林某、傅某分別就投標企業的資質、業績等問題進行了商議。後來,林志宏在招標文件中設定了傾向性條款,並通過傅某將相關要求在發佈招標公告前提前透露給林某。林某據此物色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圍標。2012年,林志宏在負責代建某安居工程的時候又依葫蘆畫瓢,通過在招標條件中設定傾向性條款,提高林某所在公司的中標率。最終,林某所在公司順利承攬了上述三個工程項目。

林志宏之所以“不辭辛勞”,其實是在打自己的“小算盤”。據傅某交代,在商量招投標的過程中,林志宏提出如果林某公司順利中標,叫林某一方拿點“中間費”出來。“我當時想要這個錢,就答應林志宏了。”傅某作為“中間人”,將林志宏有關“中間費”的意思告訴了林某。後來在林某等人的操作下,三個項目的“中間費”定在2500萬元。

“一方面,我同情傅某想幫他;另一方面我覺得他做人講義氣,會給我留一份。”對於這筆錢,林志宏內心充滿期待,但又不好直接出面向林某開口,於是“中間人”傅某成了重要的橋樑。“傅某屢次跟我説這筆錢分三份,有一份是我的。我就逐漸接受並參與了這筆錢的分配。”林某坦言,在鉅額利益的誘惑下,他沒能經受住考驗,和林志宏、傅某平分了那2500萬元。

從2011年到2016年,林某等人通過虛增項目工程款、勞務費等方式陸續將工程資金套現出來,將錢交由傅某統一保管。為了讓違法犯罪行為看起來更“合理”些,傅某先後使用了多個朋友、親戚的賬户接收這些錢,之後再讓有關人員將大筆資金少量、多次地轉給他。資金陸續到位後,林志宏、林某或授意傅某或相互協商,將上述資金用於民間借貸、投資基金、炒股票期貨等營利性活動。

自欺欺人 表面講“原則”難掩內心貪婪

不論是收受陳某的500餘萬元,還是與林某、傅某共同受賄2500萬元,林志宏均沒有直接將錢裝入自己的腰包,而是採取委託理財的辦法“間接”獲益。“一直以來,我都是以錢在傅某那裏,我沒有實際拿到手為藉口騙自己。”林志宏以為,他沒有直接拿錢,且投資理財他也有付出勞動,將賬户資金往來解釋為朋友之間的投資分紅能夠自圓其説。殊不知,他的做法是權錢交易的典型表現。

表面上看,林志宏似乎是個講“原則”的人。除了少數關係特殊的項目乙方,一般人的錢、物,他大多采取拒收、退還或上繳的態度。但只要林志宏認為時機成熟、收錢比較“安全”時,他的“原則”便大打折扣。

2014年初,林志宏上任建發地產上海事業部總經理。在銷售上海某商鋪時,某資產管理公司的總經理陸某找到林志宏,希望能包銷上述商鋪。林志宏答應了陸某,並在資金往來、物業改造等方面儘量支持陸某。當年底,相關商鋪大部分順利賣出,陸某的資產管理公司獲得了豐厚利潤。

2015年7月,陸某和林志宏聊天時提到,他給林志宏準備了100萬元“感謝費”。“他説錢都準備好了,放在家裏佔地方。”林志宏當場拒絕了這筆錢,但拋下了一句話:“現在美元比較強勢,換成美元就不佔地方了,還可以避免貶值。”

陸某聽懂了林志宏的弦外之音。十幾天後,陸某背了一個雙肩包,約林志宏見面,説上次的100萬元已換成了15.7萬美元,都裝在包裏。林志宏看了看包裏的美元,拒絕了。2017年春節前,陸某來到廈門,在林志宏的家中又把上次準備的美元送他。春節過後林志宏去上海,將錢悉數歸還。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陸某來廈門和林志宏見面後,將裝着15.7萬美金的紙袋直接放進了林志宏車上,推説要趕飛機就匆匆走了。

陸某的鍥而不捨,終於“感動”了林志宏。為什麼之前一直堅持不收?面對辦案人員,林志宏吐露了心聲:“我一直對赤裸裸送現金比較排斥,感覺這就是受賄。”可最終怎麼又收下了呢?林志宏坦言,2017年10月他已從建發地產辭職,他以為這個時候已經不再是建發地產的工作人員,處於無業狀態,收下陸某的錢應該是安全的。

然而,這筆錢還沒有捂熱,林志宏似乎聽到了風聲,又急着去退錢了:“他要是把送我美元的事情説出來,那我就完了,所以我找他退錢。”林志宏不僅找陸某退錢,還找多人串供,企圖掩蓋自己的犯罪行為。

“甲方、乙方和中間人密切合作、抱團貪腐,給案件查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但同時也留下了更多的定案證據。”辦案人員介紹説,在紮實的證據面前,林志宏等人最終選擇了配合審查。

“一家三口最幸福的時光反而是住在90平方米的房子裏,這樣的幸福才是最真實的,後來我變成了資產的奴隸,而不是資產的主人。”儘管個人資產在不斷增長,但林志宏的人生終究是貧瘠的。盲目攀比讓他忘記了享受自己本已經擁有的幸福,盲目追求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真正的幸福反而漸行漸遠。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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