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反告民警勝訴,再審法院:其存在嫖娼行為,警方“其他程序輕微違法”

4月22日,據媒體報道,一嫖客安某被抓反告民警執勤時程序違法,後法院判其勝訴,確認民警行政處罰違法。隨後,相關詞條登上熱搜,對於該案折射出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辯,網友熱議並進行探討。

有網友表示,民警行使行政執法權控制嫖客,因程序執行不當是否能作為嫖客上訴的理由?也有網友擔憂,是否可能有更多涉案者以行政瑕疵為由,影響執法人員執法。通過查詢公開文書,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因案情複雜,該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

此前,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下稱武漢經開公安分局)沌陽派出所認定安某實施的行為系嫖娼行為,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時,市政府亦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一審中,安某作為原告,要求依法確認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的相關行政複議決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而二審中,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對安某作出的行政判決,確認武漢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

再審時,安某訴稱,涉案行政行為違法,涉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違法嫖娼。最終,2020年11月2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安某訴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分局、武漢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處罰、治安行政複議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法院認為,當地公安認定安某存在嫖娼行為並對其作出治安行政處罰,具有事實依據,證據確鑿充分。對安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此外,法院認定當地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符合行政程序規範要求,構成“其他程序輕微違法”。

案情回顧:

一審據警方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行政判決

二審撤銷原判決,確認警方行政處罰違法

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4日,安某步行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家休閒店內,與案外人熊某約定以100元一次的價格發生性關係。雙方使用避孕套發生性關係後,安某向熊某支付100元現金並離開休閒店。武漢經開公安分局沌陽派出所民警在巡查過程中將安某控制,認定安某實施的行為系嫖娼行為,對安某作出武公(開)行罰決字(2019)108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隨後,安某被送至武漢市第二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同年4月2日,安某對結果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於4月3日向安某與經開公安分局作出並郵寄送達《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又因案情複雜,市政府決定延長審理期限30日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延期審理通知書》。2019年7月1日,市政府作出武政複決【2019】第16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武漢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安某仍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被告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的相關行政複議決定。2019年,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安某的訴訟請求。

安某不服該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書顯示,安某指出武漢經開公安分局的執法行為存在釣魚執法、處罰程序違法等眾多違法情形,市政府並未履行復議糾正職責,因此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訴,對原審判決提出異議。

2020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執法權時,必須遵循行政規範,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武漢經開公安分局在執法過程中,大多為輔警參與,在對安某實施抓獲過程中,其城市監控視頻所呈現的內容與武漢經開公安分局提交證據中的辦案民警或檢查人員均有出入,同時武漢經開公安分局的“詢問筆錄”上載明的“詢問人”也與錄像的內容不相符,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等的規定,武漢經開公安分局在查獲、詢問、檢查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存在不符合行政程序規範要求的情形。

最終,二審法院對安某提出的上訴予以採信和確認,認定武漢經開公安分局在執法過程中,大多由輔警參與,不滿足正式民警不少於兩人的規定,判定撤銷江岸區人民法院(2019)鄂0102行初257號行政判決,確認武漢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武公(開)行罰決字(2019)108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政府作出的武政複決【2019】第16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違法。

嫖客反告民警勝訴,再審法院:其存在嫖娼行為,警方“其他程序輕微違法”

二審判決結果

再審結果:

存在嫖娼行為,治安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但警方行政處罰構成“其他程序輕微違法”

撤銷原判決、確認警方行政處罰違法後,安某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0年11月2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再審判決書顯示,安某訴稱兩審最終僅認定經開公安分局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非法收集和偽造證據、掛名辦案、輔警越權執法等眾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涉案判決認定其嫖娼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非現場查獲、無避孕套DNA鑑定等主要證據,請求依法再審,確認涉案行政行為違法並認定涉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違法嫖娼。

針對安某嫖娼行為,再審法院查明,武漢經開公安分局認定安某與案外人熊某約定以100元一次的價格發生性關係,有民警現場詢問兩人的全程攝像、詢問筆錄、涉案路段監控錄像、追繳物品清單、證據保全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賣淫嫖娼場所照片及指認筆錄等佐證,且安某與案外人熊某均承認當天有嫖娼賣淫的違法事實。武漢經開公安分局認定安某存在嫖娼行為並對其作出治安行政處罰,具有事實依據,證據確鑿充分。對安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對於安某認為本案為非現場查獲、無避孕套DNA鑑定等主要證據,不能證明其存在嫖娼行為的再審申請理由,不予採納。”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武漢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武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否合法。武漢經開公安分局作出涉案治安行政處罰前,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但在進行相關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過程中,確存在大多為輔警參與,以致涉案城市監控視頻內容與提交證據材料的辦案民警或檢查人員有出入、“詢問筆錄”載明的“詢問人”與錄像內容不相符等情形。

最終,再審法院判決,原判基於當前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認定武漢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符合行政程序規範要求,構成“其他程序輕微違法”,並依照規定判決確認涉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違法,裁判結果並無不當,維持二審原判。

嫖客反告民警勝訴,再審法院:其存在嫖娼行為,警方“其他程序輕微違法”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書

律師説法:

程序正義是必要前提

維護好程序正義才能保障實體正義

案件經媒體報道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辯再次成為熱點。

在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良善律師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涉案公安機關辦案違反了上述規定,屬程序違法。二審法院也依法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意在維護程序正義。

趙良善律師表示,維護程序正義,才能真正保障實體正義。從法律制度、原則、發展等各方面來看,程序正義均大於實體正義。“就算某人犯罪也需要經正當偵查審判,否則先入為主或者濫用職權進行的定罪、定性、處罰,以違法方式懲治違法行為,顯然不利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會讓權力膨脹,不利於法治建設。”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表示,二審法院以人民警察辦案不得少於兩人的程序性規定,判決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看似放縱了違法行為人,實則保障了每一個普通人被錯誤懲罰的可能,這就是本案的程序正義。如果輔警單獨執法,且可以作為處罰依據,民警執法權的公正性便難以保障。在執法過程中,正式民警不得少於兩人的規定是為了保證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避免權力濫用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譚敏濤律師進一步分析,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有利於避免因程序違法問題導致的冤假錯案。一旦執法程序出現問題,可能會導致執法行為的無效,甚至影響司法公信力和公眾對法治的信任。此外,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防止權力濫用。合法的執法程序可以有效地約束執法者的權力,防止執法過程中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涉及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兩個方面,程序正義有保障,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事實清楚。如果忽視程序正義,就有可能出現執法者歪曲事實、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可能。”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455 字。

轉載請註明: 嫖客反告民警勝訴,再審法院:其存在嫖娼行為,警方“其他程序輕微違法”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