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孫風娟)“建議適時修改刑法‘醉駕’條款,將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原文‘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修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嚴重的’。”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建議修改刑法“醉駕”條款。
根據公開報道數據,2014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危險駕駛案11.1萬件,在多發罪名中排名第三,佔全部刑事案件總量的10.7%。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了31.9萬件危險駕駛案,在多發罪名中排名第一。
“從貴州情況看,2016年至2018年的醉駕案件中,農民犯罪佔40%以上,其中醉駕摩托車的佔60%以上。”傅信平代表告訴記者,醉駕行為人一旦被刑事處罰,對其工作、收入、就業及子女教育等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也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司法成本較高。
傅信平代表認為,經過近10年司法實踐與理論探討,理論界與實務界對醉駕的認識越來越理性,已經相對統一,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條文的時機已經成熟。
為什麼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的表述?傅信平代表説,一是通過立法引領司法實踐,和多數刑法分則條文一樣,讓醉駕入刑既有定量標準,也有定性標準,避免司法實踐中出現“一刀切”的機械司法;二是為依法辦理醉駕案件提供更加明確的立法依據,便於司法機關出台司法解釋,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訴、緩刑、從重處罰標準,完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與權威;三是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讓執法司法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彰顯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