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利執法”系列評之一
日前,廣東“佛山一高速路口62萬車主違章,總罰款超1.2億元”一事引發輿論熱議,一些被罰車主認為該地段交通標識施劃不合理。
電子警察背後的“罰款經濟”長久以來備受爭議。過去,不少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採用的是將“電子眼”外包給私營企業,相關企業對罰款進行利益分成的BOT模式。該現象已經得到了大範圍整治。
但“餘毒”尚在,根未清除。在“尋租”和“逐利”初衷下設置的電子警察,依舊懸掛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路口,設置科學性也難以重新驗證。當前,它們帶來的罰沒收入依然能給地方政府帶來一筆可觀的非税收入。
不可否認“電子警察”可有效解決交警警力不足的問題,增強執法工作效率。但應當明確,罰款扣分最終目的是為了教育違法者,從而達到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
如若背棄交通處罰的初衷,將目標定為一年能罰款多少,每一台電子警察都可能被“異化”成不折不扣的“創收機器”和尋租工具。
根據相關規定,“設置或者重新啓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評估”。但現實情況是,各個地方交管部門增設電子警察更像“一言堂”。其問題根源在於使用“電子警察”的交通執法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約束,缺乏社會監督。
“電子警察裝多少台、裝在哪裏、何時啓用”“周邊的道路和標識該如何優化”“安裝是否合法、合理、必要”……設置電子警察的規範、標準、程序缺乏更細化的法律規定。設置決策過程社會無法參與,公眾無從發聲。大多數人只能是被動接受“啓用新增電子警察的通知”。
倘若一些地方政府難以抑制增加非税收入的衝動,甚至將罰款與攤派的任務掛鈎,作為弱勢方的交通參與者只能默默地吞下“被找茬”的苦果。
交通執法權也需套上“金箍圈”。行政立法應對電子警察設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儘量落細落實,把執法的頻率、效率與大眾的體驗感結合起來,用制度“箍住”尋租和逐利的衝動。
“逐利執法”系列評之二
日前,在成都召開的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上,公安部強調,要進一步規範交警執法處罰,嚴禁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粗暴執法。要規範合理設置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主動徵求社會意見,對設置、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整改。
公安部此次對交警執法亂象果斷“亮劍”,與最近發生的一系列交通執法熱點事件不無關係。此前,據媒體報道,山東一名貨車司機被判定超重但投訴無門,最終不得不割傷左臂自殘才被允許復磅換回公道;在河北,一貨車司機因定位系統掉線被處以扣車、罰款處罰而自殺身亡;廣東佛山,一高速岔路口因標線設置不合理導致累計幾十萬車主違章,被網友戲稱為“印鈔機路口”。
綜觀這三起交通執法爭議事件,皆與不合理的執法處罰相關。近些年來,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車輛流通效率,路口的“電子警察”、車內的定位盒子成為司機們出行的“標配”,初衷都是為了司機和道路安全。然而,部分地區的執法部門簡單地將執法與處罰畫上等號,以罰代管,讓道路監測設備淪為“罰款機器”,動輒祭出“頂格處罰”大招,對交通違規行為處以“天價罰單”、“天量罰單”,已經成為普通民眾生活中的“不可承受之重”。
“逐利執法”成為民生之痛的背後,是不合理的執法理念、執法方式在作祟。在交通管理領域,有些執法部門為圖方便唯“電子警察”是用,大搞一刀切式執法,對人們普遍反映的問題視而不見;有些執法部門以利益為導向,以罰代管,將執法處罰作為部門牟利創收的工具;還有些基層執法人員“官本位”思想嚴重,執法方式粗暴,態度惡劣。基層交通執法部門的這些亂象,不僅對交通違規行為起不到應有的震懾和教育作用,更是對執法部門權威和公信力的傷害。
更值得關注的是,這些交通執法領域的亂象並非自今日始,而是長期存在,甚至被人們司空見慣。為何長期得不到解決?根子在於相關部門的利益考量。因為關係着自己的工資福利,關係着上級部門、地方政府的“錢袋子”,相關部門才對這些羣眾長期反映強烈的亂象視而不見,甚至安之若素。這種狀況不能再持續下去了!
面對基層執法部門暴露出的各種問題,公安部要求嚴禁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粗暴執法,可謂亡羊補牢,為時不晚。對於公安部提出的各項整改建議,各地交通執法部門絕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或者只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抓幾個案例了事,而應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以人民利益為基本導向,深刻反思、全面整改,堅持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營造風清氣正的執法環境。另外,各地也應以此為契機,問計於民,儘快改善設計不合理、規劃不清楚的交通標識,規範設置使用道路交通監控設備的標準,提高道路精細化管理水平,從而解決交通領域的民生痛點,增強人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