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而降”的債主,因虛假訴訟被執行1500餘萬元,怎麼回事?

“從天而降”的債主,因虛假訴訟被執行1500餘萬元,怎麼回事?

公司遭人“算計”,陷入一場民事糾紛。歷次訴訟均遭遇敗訴,最終被法院執行1500餘萬元。眼看着國有財產和公司面臨巨大損失,公司法務部部長向湘潭市檢察院求助。今天,記者從湘潭市檢察院獲悉,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聯手,固定關鍵證據。歷經兩年多,經過一審、二審、再審,1589萬元執行款終於被成功追回。

允許他人掛靠公司

埋下了風險隱患

2020年10月,山東黃河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務部部長姚雲龍帶着一大摞案卷來到湘潭市檢察院,向該院民事檢察部門檢察官反映所在的公司被捲入一場偽造證據的民事訴訟,損失1500餘萬元。

檢察官閲卷後發現,與山東黃河公司有關的這起民事訴訟,始於一場因掛靠而引起的建設工程施工糾紛。

2013年11月,益陽市安化縣某大橋建設項目開始招標。湘潭市某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夏某人脈廣,社會活動能力強,有能力拿下該項目,卻苦於無建築資質。於是,夏某以2%的項目管理費將公司掛靠在了山東黃河公司名下進行投標,最終順利拿下了總標的額為5500餘萬元的項目合同。同年12月26日,作為合同方的山東黃河公司以內部承包的方式,與施工方劉某簽訂目標責任狀,成立了以劉某為首的安化某大橋項目經理部,並建立了雙控賬户。隨着業主單位安化縣某大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橋公司”)的項目啓動款支付到位,劉某組織工人進場施工,70餘萬元的項目管理費也順利進入山東黃河公司的賬户,一切都按計劃穩步推進。

然而,項目進行兩年多後,變故發生了。2016年6月,在完成了一半左右的工程量時,夏某、劉某以項目虧損為由,要求業主單位大橋公司補償3569萬餘元。被拒絕後,同年7月,夏某、劉某擅自停工了。老百姓盼着能早點通車,政府只好找到合同方山東黃河公司解決問題。山東黃河公司於2016年8月進場,解散了劉某的項目經理部,並花費了約1000萬元收拾因夏某、劉某擅自停工而遺留的人員工資、材料商貨款等“爛攤子”後,重組項目部繼續施工,直至2017年4月完成了大橋全部建設。

債主公司從天而降

被判支付鉅額貨款

此時,山東黃河公司怎麼也想不到,大橋建設項目雖然順利驗收了,但麻煩事卻接踵而至。

2018年12月,實際控制人為沈某的湘潭翔龍貿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翔龍公司”)以與劉某簽訂了建設大橋所用鋼材的購銷合同且未結清貨款為由,將山東黃河公司告上法庭。

翔龍公司起訴稱,2014年3月28日,其作為甲方與乙方山東黃河公司安化某大橋項目經理部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總量約4000噸的鋼材,單價固定為3800元/噸,合同總金額約1520萬元。乙方授權劉某負責鋼材的收貨、驗收、簽收。合同還對收貨、驗收、付款、利息等情況進行了約定,落款處加蓋了山東黃河公司安化某大橋項目經理部的公章,劉某作為授權代表簽了名。翔龍公司表示,2015年9月至11月期間,其根據合同約定共向山東黃河公司的安化某大橋項目經理部提供了2117.05噸鋼材,均經劉某簽收。2015年12月7日,劉某與其進行了對賬結算,對鋼材結算噸數及總貨款予以確認。但從2015年9月其供應完鋼材後,山東黃河公司及其項目經理部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雖經其多次催要,但山東黃河公司及其項目經理部仍未按約支付貨款。

被翔龍公司起訴後,身為山東黃河公司法務部部長的姚雲龍收集了大量證據,並在法庭上答辯稱,山東黃河公司從未與原告翔龍公司簽訂過鋼材購銷合同,也從未購進過原告所訴稱的鋼材,而且翔龍公司所主張的鋼材數量與項目經理部實際所用的鋼材數量並不相符。同時,劉某簽訂合同的行為並不構成代理或表見代理。原告捏造事實,其主張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9年6月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山東黃河公司作為項目經理部的組建方及主管方,依法應當對外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劉某作為授權人對翔龍公司的履約行為進行了簽字認可並結算,山東黃河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給付貨款。至於所送鋼材與項目經理部所用鋼材數量是否相符,鋼材是否被用於某大橋建設項目,系山東黃河公司與劉某及其項目經理部之間的另一法律關係,不屬於翔龍公司的合同義務,山東黃河公司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向劉某或項目經理部主張權利。一審法院支持了翔龍公司的全部訴求。

山東黃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劉某簽字的66份銷售出庫單系其與翔龍公司惡意串通偽造、翔龍公司沒有實際供應過鋼材、鋼材供銷合同的主體應該是劉某與翔龍公司為由向湘潭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湘潭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黃河公司是項目經理部的組建方和主管方,劉某簽訂合同和簽收貨物是履行職務行為,劉某不是合同相對方,應由山東黃河公司對外承擔合同義務。對於山東黃河公司提出的未收到翔龍公司交付的鋼材,以及銷售出庫單系劉某與翔龍公司為了侵佔國有財產而惡意串通偽造等上訴理由,法院認為,劉某在銷售出庫單上簽名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後果歸屬於山東黃河公司,同時山東黃河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案的證據系虛假。至於鋼材來源、送貨方式、使用量及鋼材是否被用於大橋建設等不是翔龍公司應注意的義務。翔龍公司按照項目經理部的要求送貨,且都有簽收證明,合同履約完畢,山東黃河公司應該按約付款。2019年9月5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黃河公司不服二審判決,以該案的證據系虛假偽造為由向湖南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

2019年10月30日,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從山東黃河公司執行800餘萬元作為鋼材貨款,之後又執行了570餘萬元作為利息,匯入了翔龍公司賬户,總計執行1380餘萬元,加上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山東黃河公司總共損失1500餘萬元。

劍指虛假訴訟

刑民聯手固定關鍵證據

事情的來龍去脈初步明晰後,2020年10月14日,湘潭市檢察院依法受理了山東黃河公司的監督申請,併成立了專門的辦案組。辦案組對在案證據進行仔細對比和甄別後,發現了明顯疑點。翔龍公司主張三個月內向項目經理部運送鋼材2117.05噸,而審計結果顯示,整座大橋使用的鋼材總量為2052.76噸,這其中還包括了其他公司的鋼材,況且三個月的鋼材使用量無論如何也達不到2000多噸,翔龍公司主張的數據肯定是虛構的;同時,劉某與翔龍公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約定所有鋼材的價格固定且高於當時市場價70%、合同簽訂時間與供貨時間相隔了18個月,合同約定的交易總量為4000噸,遠超大橋的鋼材用量,這些均明顯違背常理和交易習慣。

翔龍公司本身不生產鋼材,為找到關鍵證據,辦案團隊決定從翔龍公司所主張的上游供貨商入手,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調查,辦案組發現,翔龍公司的三家上游供貨商中,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間,有兩家從未與其交易過,另一家並不生產翔龍公司所主張的工字鋼,且工字鋼也並不需要用在大橋建設中。為進一步夯實證據,辦案組還調查了翔龍公司所主張的向項目經理部交付鋼材的所有運輸記錄、運輸結算憑證和合同中約定的通知送貨單以及鋼材的質量證明書,結果均沒有記錄。此外,翔龍公司提供的所有證人證言也都含糊其詞,甚至前後矛盾。辦案組還了解到,翔龍公司於2019年底收到全部執行款後,在次年5月份就註銷了工商登記。

所有這些不合理的情況都指向了虛假訴訟。2020年12月15日,湘潭市檢察院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21年2月19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在檢察機關前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公安機關很快查證並固定了相應證據。

2021年3月29日,公安機關對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刑事拘留,隨後沈某和夏某也相繼被刑事拘留。在鐵的事實和證據面前,劉某和沈某很快招供,真相終於大白。

原來,夏某與沈某相識已久,兩人早就有鋼材購銷業務往來,貨款均已結清。但為了追求非法利益,夏某和劉某合謀,與沈某惡意串通,意圖挖國有公司“牆腳”。

2017年6月,夏某與沈某商議後,捏造翔龍公司與山東黃河公司存在安化大碼頭大橋建設項目2117.05噸鋼材貨款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夏某還指使他人制作假的鋼材過磅單,指使沈某偽造鋼材購銷合同、銷售出庫單、結算單等材料,並由劉某簽收、沈某加蓋翔龍公司公章,作為證據材料提起民事訴訟。夏某另安排倉庫保管員、會計書寫虛假證明材料並出庭作虛假陳述,證明劉某代表山東黃河公司在大橋建設項目施工時收到了翔龍公司銷售的2117.05噸鋼材且未支付貨款。

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夏某等人以為勝券在握,落袋為安了。沒想到,他們精心炮製的虛假訴訟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現出了原形,並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12月27日,雨湖區檢察院以夏某、劉某、沈某涉嫌虛假訴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6月2日,法院判決夏某、劉某、沈某等主要被告人犯虛假訴訟罪,判處相應刑罰並各處相應罰金;責令夏某退賠被害人山東黃河公司損失1269萬餘元,責令沈某退賠319萬餘元。最終,1589萬元退賠款全部退至山東黃河公司賬户中。

全媒體記者 王智芳 通訊員 張吟豐 易超羣 趙彩豔

(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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