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向無證廢品站收“保護費”,前任保安隊長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由 務高林 發佈於 綜合

豐台區某鎮建委的保安隊長白某在因私自收錢被保安公司開除後,仍打着“白隊長”的名號,以舉報、查處相威脅,向轄區內多個無證廢品回收站的負責人收取“保護費”共計11萬元。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經兩級法院審理,“白隊長”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

保安隊長收“保護費”

承諾保“黑廢品站”平安

2017年4月,白某被中軍軍弘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至豐台區某鎮建委擔任保安隊長,負責配合執法人員進行環境治理、夜間巡邏工作,白某並沒有執法權。

劉某在該鎮轄區開了一家廢品回收站,但未取得經營許可。劉某回憶,2018年7月,白某曾開着帶有環境監察標識的車輛進入他的回收站。由於當時周邊剛有無證廢品回收站被強制拆除,劉某的回收站不敢營業,白某便對他打了包票,“只要我們給他錢,他就可以保我們經營下去”。

劉某回憶,白某對他開價每月2萬元,三個月給5萬元,但他並未答應。然而幾天後,多名保安來到回收站,劉某被迫與白某取得聯繫,並交給其3萬元現金,後來,劉某的合夥人程某又分四次給白某轉賬共計7萬元,白某則承諾“保你幹三個月”。

雖然“打點”了白某,但程某表示,一個多月後,陸續有環保、綜治、土地的保安要求他們停業。對此,白某表示“只管環保這塊,其他管不了”,還開出了一年五六十萬的“年付”價格。

“我們算了下,掙的錢都不夠給他的。”最終,劉某等人沒有繼續經營,找到白某想退錢時,白某卻稱錢都花了。

在附近經營回收站較久的人,都稱白某為“白隊長”。田某從丁某手裏接手無證廢品回收站時,丁某特意叮囑田某每月要給“白隊長”2000元錢,不然他會搗亂、舉報,“不是我一個人給,其他的院都給”。

果然,在經營期間,白某以“得安排一下環保,不然去了拍照查麻煩大”等理由,向田某索要錢款。後來白某提出漲價,田某不願再忍耐,便向公安部門反映了此事。

被開除後還繼續收錢

犯敲詐勒索罪獲刑四年半

保安公司經理竇某表示,白某駕駛的裝有警燈、貼有“環境”“城管”字樣的白色皮卡是公司配備的,以便於保安外出巡查、開展工作。事實上在2017年底,保安公司就通報了白某在工作期間私自收錢的情況,2018年7月,因鎮裏再次通報,保安公司將白某開除。

但在白某被開除後的半年的時間內,他仍以自己負責環境查處、不給錢就讓對方無法經營為由,向劉某等四名無證經營垃圾回收站的負責人索要錢款共計1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白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要挾手段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保護費”,數額巨大,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白某提起公訴。

而白某卻表示,是劉某認為白某開着印有“城管”字樣的車,停在其廢品站那條路上影響生意,便主動給了好處費,請白某“找領導説説,讓他幹滿三個月”。後來,白某又改口稱他曾帶有意向租房的人去劉某所在的大院,這筆錢是劉某給他的勞務費。對程某轉來的7萬元錢,他竟稱“不清楚”。其還稱,收取的11萬元中,其中有1.5萬元轉給了外勤隊長陳某。

白某的辯護律師表示,被害人是通過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給錢換取無證經營”是被害人主動追求的目標,白某的主觀意圖也是收取賄賂,幫助被害人實現不正當利益。案發時白某已不再承擔拆違職責,作為廢品收購站的經營者不可能不知情,建議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白某定罪量刑。

豐台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害人給予白某錢款是基於其展示的身份,該身份迫使被害人為了經營迫不得已給付錢款。被害人明知所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存在一定問題,為了能繼續經營而給付白某財物,是受到白某暗示要挾的結果。白某在被開除後,仍冒充執法人員索取錢款,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綜合全案情況,法院認為白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犯罪數額巨大,故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責令退賠9.5萬元。

白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不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一審判決應予維持,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