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曝三甲醫院向下級醫院購買二手體外循環機 院方發聲明:系資產置換,非違規購買
↑南溪山醫院外景
7月3日,紅星新聞發佈《網曝廣西三甲醫院違規購買二手體外循環機,使用中曾出現停機,知情人稱情況屬實》,報道了網帖舉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溪山醫院(下稱南溪山醫院)從桂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下稱附屬二院)購買一台二手“體外循環機”的事件。
7月4日,南溪山醫院發佈《聲明》,稱文中所涉體外循環機系醫院經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資產置換,非“違規購買”。
南溪山醫院發佈聲明後,紅星新聞記者分別致電南溪山醫院宣傳科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衞健委宣傳處,其工作人員分別表示,“不單獨接受記者採訪”“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情況和置換手續材料,可發送採訪函。”
目前,採訪函已經發送,如廣西衞健委有進一步回覆,紅星新聞將繼續追蹤報道。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兆勇表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權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針對本事件,希望相關方能夠拿出更加有説服力的證據回應爭議。不管是購買也好,置換也好,儘快公示相關的完備流程手續,以平息這次爭議。
院方最新回應:
是資產置換,非“違規購買”
據紅星新聞7月3日報道,5月底,一則《廣西南溪山醫院購買二手體外循環機成“燙手山芋”》的帖子出現在網絡上並引發關注。
這則帖子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溪山醫院(下稱南溪山醫院)在5年前從桂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下稱附屬二院)高價購買一台二手“體外循環機”,卻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停機,為避免醫療事故發生,這台二手“體外循環機”在南溪山醫院手術室成了擺設,也成了“燙手山芋”。
網帖還提到,南溪山醫院是省級三級甲等醫院,又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二人民醫院,該行為屬於上級醫院到下級醫院購買二手設備。而這台“體外循環機”買來才使用幾次,出現兩次中途停機。“體外循環機”是做心臟手術的,如中途停機處理不當,患者極有可能當場死亡。
對於網帖中“體外循環機使用中出現兩次停機,至今未入庫”的説法,南溪山醫院內部一位知情人士也表示情況確實如此。另一位桂林醫療圈內知情人士也表示網帖情況屬實。在採訪中,有相關專家表示,公立醫院大型醫療設備採購有嚴格規定,醫院的國有資產處置問題,也有越來越嚴格的規定和約束。
記者此前曾多次致電南溪山醫院和附屬二院,兩家醫院均以“宣傳科負責人不在”為由未正面回應此事件。
前述報道刊發後,7月4日,南溪山醫院在其院方微信公眾號發佈了一則《聲明》。該《聲明》稱,該體外循環機系醫院經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資產置換,非“違規購買”。此外,該設備置換申請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程序規範合理,材料齊全完備,早已辦理資產入庫,金額255萬元,並非“至今尚未入庫”。
而關於設備故障問題,該《聲明》提到,該設備置換到醫院後一直進行正常維護、檢修,至今仍正常使用,未出現所謂中途停機影響手術事件。
該聲明還稱,該醫院與桂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同為國家三級甲等綜合醫院,且均為自治區直屬醫療機構,並非上級醫院與下級醫院的關係。
南溪山醫院發佈該《聲明》後,前述知情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應該公佈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准、時任主要領導簽字的資產置換文書。此外,桂林醫學院二附院和南溪山醫院也應該公佈該台設備使用的所有記錄,包括病人的姓名、聯繫電話等,以確定該設備有無故障的真實性。桂林醫學院二附院在2021年5月才評審通過成為三甲醫院。故事件發生的2018年,兩醫院等級上並不是聲明中的都是三甲醫院。
醫院這份《聲明》發佈後,紅星新聞記者再次聯繫了南溪山醫院,希望就《聲明》涉及的問題以及能夠提供相關手續資料進行採訪。南溪山醫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想繼續瞭解這方面情況,可以聯繫相關部門對他們進行調查,不單獨接受記者採訪。”
《聲明》發佈後,紅星新聞記者也再次聯繫了廣西衞健委宣傳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資產置換確實經過衞健委批准。
律師説法:
儘快公示相關完備流程手續
或可平息這次爭議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兆勇表示,現行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權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
杜兆勇表示,近年來,醫療領域出現一批貪腐案例,醫療採購領域是“重災區”。一台二手“體外循環機”的處置,既然有人舉報,引發了關注和爭議,同時又關係到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希望相關部門本着對患者生命健康負責的態度,儘快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回應,不管是購買也好,置換也好,儘快公示相關的完備流程手續,平息這次爭議。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則提到,《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此外,第五十三條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台賬;(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範辰律師認為,公立醫院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其配置和處置資產,均應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醫療單位採購的合法合規性,不僅關係到醫療機構的經濟利益,更關係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醫療機構採購應該遵循公正、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則,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採購制度和流程,防範採購過程中的腐敗和違法行為。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祁彪 記者 張炎良
編輯 潘莉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