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在即 與青少年相關的權利保護受關注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王燁捷

 日前,在上海市第三十二個“憲法宣傳週”中,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受關注,民法典中與青少年息息相關的權利規定,將會給青少年權益保護帶來哪些改變?

給困境兒童更妥善的監護

民法典規定了更完善的監護制度,明確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人身份和職責”,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即由民政部門或具備條件的居(村)委會承擔兜底監護職責。民法典同時規定,特殊情形下,個人或者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經過居、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在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同時明確,在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居、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要承擔起對被監護人臨時生活照料的責任。

記者獲悉,上海此前在全國率先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將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陷入困境的兒童納入生活保障範圍,目前享受困境兒童生活費的對象共計1019人。這一制度,給那些因父母雙方監護缺失、監護不當導致陷入困境,或父母一方監護缺失、監護不當,且另一方無撫養能力導致陷入困境,由祖輩、親屬朋友、相關單位和組織實際照料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每人每月1800元的基本生活費補貼。

上海市民政局、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教委等7部門還聯合發佈《上海市困境兒童安全保護工作操作規程》,據此規程,一個困境兒童從被發現,到最終監護干預的每一個環節,都確定了明確的責任主體、工作流程。

據悉,上海現在全市共配置了37個困境兒童臨時照料場所,為孩子們提供臨時照料。上海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民法典實施後,上海將在“兜底監護”方面進一步夯實做法。比如,推動各區加快兒童福利機構建設,並以此為依託設置“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確保區民政部門對困境兒童應急保護、臨時監護和長期監護等職責落實到位。

離婚要有30天“冷靜期”

民法典對婚姻登記制度加以完善。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或無效婚姻的情形刪去,新增條款明確了“患重大疾病一方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上海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將按以下流程:首先,夫妻雙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其次,等待30天,期間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天內如果不撤銷,雙方要在接下來的30天內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第二個30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記者瞭解到,今年上海對全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專門研發了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操作模塊。今後,市民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可以繼續在網上進行預約。婚姻登記員也可以通過預約系統,瞭解市民申請離婚登記的情況。

嚴格收養評估標準

民法典擴大了被收養人的範圍,刪除了“被收養人必須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須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同時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為保護被收養人利益,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規定。將 原來的“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要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限制,調整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都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民法典還明確規定了“收養評估”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

收養評估標準如何細化?上海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收養評估”主要包括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評估。前者包括對收養人個人和家庭基本狀況、收養動機和撫育安排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後者主要包括對被收養人與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相處和情感交融情況,收養申請人履行臨時監護職責情況,對被收養人照料、撫育情況和收養意願等進行評定。

據悉,上海自2006年起在全國率先開展對國內家庭收養市兒童福利院撫養棄嬰的申請評估工作,至今已對370多個國內申請家庭進行收養評估,評估合格率約為93.5%。

 針對“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規定,民政部門此後會通過與公安、司法、法院、徵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採取信息比對的方式,對收養申請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的信息進行核查,以確保被收養人的利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050 字。

轉載請註明: 民法典施行在即 與青少年相關的權利保護受關注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