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羈押為例外”當普遍適用,最高檢推廣案例有深意

“近三年來,東營市捕前共分流4899人,佔犯罪嫌疑人總數的52.3%”,最高檢日前發佈以“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為主題的典型案例,肯定和推廣山東省東營市檢察機關創建以羈押必要性全流程審查、非羈押訴訟全方位保障、全社會支持為主的“三位一體”非羈押訴訟模式,並明確提出對輕刑犯罪、過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案件,推行“以非羈押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刑事訴訟新格局。

“捕前分流”、採取非羈押方式直接起訴的數據驚人,在此基礎上,東營檢方三年總共不予批准和決定逮捕1133人,佔受理數的25.4%,再加上捕後跟蹤機制,在訴訟進程中及時變更羈押措施367人,又佔到執行逮捕人數的11%。通過這一連串數據,最高檢此番推廣的東營“非羈押訴訟模式”着實令人耳目一新。

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2017年6月亦曾組團“圍觀”過蘇州檢察院壓低審前羈押率的具體實踐,據彼時南週報道,蘇州各級檢察機關受理的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審前羈押率已經降到了讓法律界振奮的38.3%,這都是有別於大多數地方的成績。可以看到,從蘇州到東營,非羈押訴訟的具體實踐在增多,典型也並非獨此一家,最高檢此番的高規格推廣,再次表明了國家層面對“以非羈押為原則,羈押為例外”原則的篤定態度。

人身羈押從來不是進行刑事追究的必經程序,刑訴法層面對逮捕的前置要件就有明確,只有“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才能採取逮捕手段。但事實上,無論是出於確保提審、到庭便利,還是為了變相懲戒,與“羈押為例外”截然相反的一種辦案習慣長期成為刑事案件辦理的一種痼疾,這也迎合了此前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訴訟操作,而與庭審中心主義事實上格格不入。

此番最高檢明確輕刑犯罪、過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類型案件的非羈押訴訟態度,應當説是對此前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態度的普適化推廣。“不逮捕也能辦是的案子,一律不逮捕”所適用的不僅是民營企業家,也不止於改善社會營商環境,更要能成為一種可以普遍適用的一般規則,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應當成為強制性要求,而非可選的程序。更多的地方示範與個案實踐也充分證明,對大多數輕刑犯罪,不通過羈押的方式,不僅完全可以實現刑事追究和懲罰的目標,而且有助於讓羈押手段迴歸其本來面目和制度目的。

“羈押為例外”原則不僅是對辦案機關傳統辦案習慣以及嫌疑人審前人身狀態的改變,同時也是對傳統刑事觀念的顛覆。因為“羈押為例外”長期得不到貫徹,使得社會層面產生了“羈押就是鐵板釘釘”“不羈押就沒事兒了”的普遍誤解,使得審前羈押異化為刑罰執行的前奏,只要不羈押,檢察機關(甚至之前的偵查機關)就基本上代替了最終的司法判斷,直接導致罪刑法定原則無法深入人心。

東營非羈押訴訟實踐,通過具體措施確保“讓刑事訴訟進程不因犯罪嫌疑人未羈押‘中途擱淺’”,也在用個案實踐逐步為包括辦案機關、當事人以及圍觀公眾在內的社會各方面,竭力澄清着那些本不該存在的相關誤解。不羈押不代表不起訴,同樣會面臨着司法審判的壓力,甚至通過司法獲准保釋,也不代表前期偵查工作是徒勞(更不是幫倒忙),通過“羈押為例外”原則的真正貫徹,庭審實質化改革的落地質量與推進效率才可以得到有效保證。一定程度上可以説,“羈押為例外”原則的深入人心,就意味着國家法治觀念的落地生根。

誠望蘇州、東營對壓低審前羈押率的實踐,成為國家法治普遍狀態,“以非羈押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刑事訴訟新格局在個案的反覆實踐和驗證中,逐步內化為普通社會成員的真實司法感受。

(南都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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