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12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特別規定,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加強公司社會責任等。
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
具體來看,修訂草案明確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保證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在現行公司法關於國有獨資公司專節的基礎上,設“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專章;完善公司登記制度,進一步簡便公司設立和退出;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賦予公司更大自主權;豐富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完善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責任制度;加強公司社會責任建設。
據瞭解,我國現行公司法於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
但同時,現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與改革和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主要是:有些制度滯後於近年來公司制度的創新實踐;我國公司制度發展歷程還不長,有些基礎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規定較為原則;公司監督制衡、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中小投資者和債權人保護需要加強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瑞賀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説明時介紹,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加強產權保護的需要,是健全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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