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對廣場舞、機動車“炸街”擾民等問題有了針對性規定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綜合

人民網北京12月17日電 (記者李楠楠)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嶽仲明表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6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現場。人民網 李楠楠攝

發佈會上,嶽仲明介紹了近期有關法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情況。

其中,在回答記者關於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的提問時,嶽仲明表示,社會生活噪聲擾民是各方面都很關注的問題。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治理,草案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公眾參與、綜合治理,如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蔘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生活中儘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者應當及時勸阻、調解等。

嶽仲明稱,對近年來羣眾反映較多的廣場舞噪聲擾民、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等問題,草案作了以下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防止廣場舞噪聲擾民方面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採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違反規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治理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方面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