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城環所原黨委書記受賄500萬買保險,終審獲刑11年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11月30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被認定收受500萬元好處為企業經營提供便利,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社科院城環所)原黨委書記李春華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元。

2018年12月,中紀委網站公佈了社科院城環所原黨委書記李春華被雙開的消息。同年12月24日,李春華被逮捕。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李春華於2018年利用擔任社科院城環所黨委書記、副所長等職務的便利,接受陝西正道投資有限公司、陝西漢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華公司)實際控制人駱某、漢華公司副總經理張某的請託,承諾為漢華公司企業經營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500萬元,並將錢款用於購買個人保險。

2019年12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春華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春華上訴稱,他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承諾或實施為漢華公司謀取利益,涉案的500萬元是信用保證金。

2020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院二審判決認定,根據在案證據顯示,2018年3月李春華任職期間,收受張某給予的存有500萬元的招商銀行卡,後將該500萬元轉入自己個人名下的銀行卡內,並用於購買安邦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2018年4月11日,李春華將該保險產品投保人變更為其妻子薛某。

判決指出,李春華利用其職務便利,承諾為漢華公司提供相關研究成果,前往西安調研,還承諾將調研數據提供給駱某等人,為駱某、張某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謀取優勢,李春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北京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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