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焦點訪談):香港迴歸祖國23週年紀念日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獲得通過並頒佈實施,開啓了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新徵程。香港國安法被認為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和“定海神針”。那麼,它依據的法理基礎是什麼?它的實施如何堵住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它有哪些打擊、威懾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法律武器呢?
7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表示:一法可安香江。香港國安法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中央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專門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他把香港國安法比喻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和“定海神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鄧中華説:“為什麼要把這三個方面的內容都包含在一部法律裏面,這也是經過慎重的考慮的,一個是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同時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只有這樣才能夠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整個制度變成一個有效的制度。”
制定香港國安法,目的就是要堵塞法律上的漏洞,補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機制上的短板,改變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長期“不設防”的狀態。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存在,已經使香港的社會付出了慘痛代價。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説:“關鍵香港是全世界唯一一個沒有健全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地方。”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説:“從去年6月份修例到現在,法治受損害,營商環境受損害,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外國人。加強了國家安全,不僅僅是主權國家的利益,也符合投資者的利益。”
有人説,香港實行的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央來制定香港國安法,其法理基礎在哪裏?會不會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衝突?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明確了這部法律的法理出發點,因為第三條明確了兩個責任,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説:“根本責任有三個含義,第一個含義它是固有的責任,是原始的、初始的、固有的責任;第二個它是全面的責任;第三個它是最高的責任,有關國家安全的事務到了中央層面就是要做最終決策的責任,特別行政區這個法律裏用的是憲制責任,憲制責任和國家的根本責任有區別。中央是全面的,中央授權你幹什麼你就幹什麼,沒有授權的你就沒有;另外這個責任要服從中央的最高責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香港國安法有哪些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武器?在香港國安法第三章中,明確規定了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四類犯罪行為的構成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觸犯這四類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説:“去年在香港發生了很多令人震驚的恐怖事件,極大影響到了香港社會的安寧。還有這些年,外國和境外勢力在香港肆無忌憚。“港獨”的背後,極端勢力的背後,都有這些外國勢力的支持。這四種情況,四種行為,就是目前香港面臨的最突出的現象,立法要解決這些問題。”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鄧中華説:“我們國家刑法第二編第一章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了十幾項,但是本法僅對四種罪行,其目的就是要重點打擊當前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不是一次性的授權,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可以繼續就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除了法律制度,香港國安法還從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明確規定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並且明確規定了這些新成立機構的具體職責與活動的準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特別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王振民説:“香港去年‘修例風波’出這麼大的事情,它不僅是缺立法,更缺的是執法和執行,這也是對症下藥,這部法非常強調執行機制的重要原因。徒法不足以自行,僅僅靠法律,法律自己不會執行自己,必須要有配套的、完善的執行體制機制。法律的生命就在於執行,沒有執行的法律,沒有執行機制的法律是蒼白無力的法律。”
在案件管轄上,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由香港處理絕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子,只保留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子由中央處理。
鄧中華説:“首先,中央管轄的案件僅僅是本法規定的四類犯罪案件,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很多,也有很多法律做出規定,中央在港機構僅僅對本法規定的四種犯罪行為進行管轄;第二,即便在這四種犯罪行為當中,中央也不是都管,也是管極少的,大部分案件都讓特區相關機構去管轄。”
王振民説:“這樣就把大量的管轄權、維護國家安全的案件授權給香港特區,它來負責辦理,這是對特區高度自治的尊重,也是對它的信任。不是説不信任特區,恰恰是信任特區的表現,中央可以辦,但是沒有辦,交給你來辦,這不是信任是什麼?”
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子,香港國安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只能在三種情形下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王振民説:“主要是有一些案件特區根本就沒有權力管的案子,比如涉及到外交,特區法院對外交、國防就沒有管轄權,基本法已經明確規定;另外就是有一些案件,國家安全案件都是極其複雜的,因素很多,特區可能管不了,不是説它不想管,是管不了,越複雜、越困難説明案件可能案情越重大,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應該把這個案子接起來。”
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必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專家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不僅意味着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的高度自治權力沒有減弱,反而是增強。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説:“維護國家安全那麼多授權,是現在基本法裏沒有的。通過人大的決定和立法,又增加了對特區的授權,特區的職責範圍、權限範圍擴大了,這些方面高度自治不僅沒有受到影響,反而是鞏固了特區的高度自治。”
鄧中華説:“香港自從迴歸祖國之日起就重新納入到國家的治理體系。這部法律的頒佈和實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它既能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提供製度和機制保障,又能切實推進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落實。”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香港國安法的公佈實施,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極少數人而言是高懸利劍,對於遵紀守法的香港廣大居民來説是有力保障。目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新機構正在陸續成立。香港將重返正軌,“一國兩制”將行穩致遠,香港將會以更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營商環境吸引外來投資者,繼續保持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風雨過後,“東方之珠”將更加燦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