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2月10日訊(通訊員 吳未未 記者 萬凌雲) 某網站發佈了一篇題為《男子與小白秀恩愛,另一與他交往的女子小青咋辦?》的網帖(文中均為化名)。某日,女子小張看到後很氣憤,認為小白是第三者,破壞他人感情,於是以網名“達不平”的名義在該帖下面回帖侮辱小白,並附小白照片。
小白得知後,要求小張刪帖,小張未予理睬。見溝通無望,小白就一紙訴狀將小張和發帖網站運營商一併訴至法院要求刪帖、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律師費。2月10日,記者從句容市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該起名譽權糾紛。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份,某網站發佈了一篇標題為《男子與小白秀恩愛,另一與他交往的女子小青咋辦?》的網帖,內容為男子與小青的微信聊天記錄。網名“達不平”的用户在該帖下面回覆侮辱性語言並附原告小白照片。小白髮現後,要求“達不平”刪帖,但對方未予理睬。期間,原告找到被告某網絡公司,要求其對上述“達不平”的回帖進行刪除,某網絡公司於當日刪除上述回帖中所附原告照片。
因某網站註冊僅需手機號碼,故在案件審理中,被告某網絡公司向法院披露了“達不平”的註冊手機號碼。後經確認,該號碼在註冊用户為被告小張。
為進行本案訴訟,原告與江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應支付該所律師代理費四千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名譽權是公民或者法人就其所享有自身屬性和社會價值的綜合性評價,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户在利用網絡發帖中負有使用文明語言、維護網絡環境的清朗潔淨的義務,不應出現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人身攻擊言論。
被告小張在未確保真實性的情況下在某網站上回復對原告的侮辱性語言並附原告照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户、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被告小張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鑑於涉案侵權言論是在某網站上進行傳播, 而賠禮道歉的方式與範圍應當與被告侵權行為方式及影響範圍相適應,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某網站上進行道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依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原告委託律師參與訴訟產生的律師費屬於原告因被告小張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故此,對原告主張被告小張支付律師費四千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被告小張雖然發佈了帶有原告照片的回帖,但在原告向網站提出異議後該網絡運營商已當即對照片進行了刪除。故被告小張發佈的照片並未致原告嚴重精神損害,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關於被告某網絡公司侵權責任,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户,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告某網絡公司作為開放式網絡平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並無對網帖進行主動審查、編輯、修改之義務。被告某網絡公司在收到原告要求刪除網帖的申請後,已經及時刪除了針對原告的照片。雖然某網絡公司未對回帖進行全部刪除,但根據回帖內容來看,刪除照片之後的內容並不指向原告,故可以確認某網絡公司已經盡到其法定義務。
因此,被告某網絡公司並未構成侵權,對原告要求被告某網絡公司的訴請,不予支持。法院依據相關規定,近日作出判決,支持了小白的部分訴請:小張回帖行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白的社會評價,侵害了其名譽,應承擔相應責任;而網站運營商收到小白刪帖申請後,已對回帖進行了處理,其並不構成侵權。
承辦法官就此警示:網絡並非法外之地,朋友圈、論壇、貼吧、微博雖是虛擬空間,但法律約束並不缺席。每一名網民應謹言慎行,知法守法,切不可逞一時之能,泄一時之憤而對他人進行不當評論,侵害他人名譽。
如果使用侮辱性言論貶低他人,不僅會對她人造成不良影響,甚至還侵害了他人名譽,行為構成侵權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來源:紫牛新聞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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