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沅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屬向公園管理處索賠,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下午,未成年人楊某與同學汪某某、周某某相邀去常德市中國常德詩牆管理處(以下簡稱詩牆管理處)遊玩,下午4時許3人在公園所處沅江段下河游泳,游泳過程中楊某不幸溺水身亡。楊某的父母與汪某某、周某某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後,認為詩牆管理處作為公園的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兒子溺亡承擔賠償責任。

因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楊某的父母遂將死者家屬將詩牆管理處訴至法院索賠58萬餘元。

法院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溺水的沅江系天然形成的河流,詩牆管理處對該河道不具有經營權和管理權,詩牆管理處的管理職責和範圍並不包括該河道的管理,只“負責詩牆公園安全保衞及公共設施、健身器材、公廁的維護管理和公園公共秩序、經營秩序的巡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詩牆公園所轄場地,綠地,河坡、沅江北岸水域50米範圍內的衞生清理與保潔工作;負責詩牆公園綠化、花化的日常維護管理和綠地抗旱保濕,前後戧台、樓道沖洗,公園除塵、汛後清淤等工作”。對擅自在河道內的游泳者不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詩牆管理處在公園內多處設置警示牌,並非基於具有管理沅江的職責,實屬公益行為,不能據此反推詩牆管理處對在沅江河道內的游泳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詩牆管理處對楊某的溺亡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未成年人沅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屬向公園管理處索賠,法院判了!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未成年人沅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屬向公園管理處索賠,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雖規定了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不能借此放鬆自身安全意識。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於合理的範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不能無限制擴張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維權的“萬金油”

正值暑期,法官在此提醒家長,教育孩子提高防溺水意識,做好孩子的監護工作。青少年不要到陌生水域游泳,避免溺水事故發生。

來源:武陵法院

未成年人沅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屬向公園管理處索賠,法院判了!

【來源: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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