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黨員幹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嚴懲

近日,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該省公安廳原巡視員唐國清被開除黨籍,通報指出其“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強調警惕黨員幹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再次為廣大黨員幹部敲響警鐘,展現了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

“受祿之家,食祿而已,不與民爭業。”身份決定了責任。身為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清醒認識自身職責使命,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責任觀,做到權為民所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更明確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應該説,這些法律法規對領導幹部從事營利活動設置了底線、劃定了紅線、明確了高壓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必須嚴查嚴懲。

然而現實中,有的幹部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面對禁令我行我素。今年以來,不少被查處的廳局級以上黨員幹部涉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例如,浙江省嘉興市委原常委、副市長徐淼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投資入股多個非上市公司和項目;原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黃強違反上級部門規定,由他人為其代持非上市公司股份。或是與他人合夥經商辦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利;或是“無償”或以顯著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收受乾股,行利益輸送之實;或是把賄款當作本金,“投資”非上市公司股份,“以錢生錢”同時遮掩受賄所得……這些現象屢見不鮮,反映出一些黨員幹部法律法紀意識淡薄。

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表面上是沒有處理好公與私的關係,實際上是典型違法亂紀行為,不僅嚴重損害營商環境,也污染了當地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更造成了權力尋租、貪污腐敗的廉政風險隱患。一方面要看到,黨員幹部與他人合夥經營非上市公司,可能導致公權私用,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為公司提供便利,進而達到為個人牟利的目的。另一方面,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往往隱藏着黨員幹部與不法商人的利益輸送。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件來看,一些腐敗分子正是通過這種方式變相受賄、大肆斂財。這也説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構築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如何加大對黨員幹部的監督、如何進一步消除腐敗滋生的土壤,是必須答好的重大課題。

近年來,多地已開展國家公職人員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靠前監督、精準監督,緊盯廉潔紀律,堵塞漏洞風險。也要看到,現實中一些人之所以明知故犯、鋌而走險,一個重要原因在於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隱蔽性較強、監管查處難度大,特別是有的通過家人、親屬、甚至行賄方代持,從一般渠道難以發現關聯。針對這種情況,有必須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突出抓住“關鍵少數”,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形成對腐敗行為的有效震懾。另一方面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貫穿於黨的建設各方面,暢通舉報渠道,構築更為嚴密的監督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讓違法違規行為無法藏身。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黨中央有堅定的決心、堅強的勇氣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對於各級黨員幹部而言,必須牢記初心使命、廉潔從政用權、擯棄僥倖心理,須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人民網,作者沈若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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