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典型案例
2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3件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典型案例,為各級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加強公開聽證工作、規範辦案提供指引。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説,這批典型案件覆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行政爭議化解案件、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通過舉行公開聽證,藉助外力化解雙方爭議,社會認同度高。
搭建平等對話平台
【辦案經過】白某龍系遼寧省葫蘆島市某縣某村農民。該縣國土資源局依據白某龍鄰居申請及法院行政判決,經實地調查勘測,發現白某龍宅基地實際的寬度分別為15.85米、16.88米,與《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寬度為18米不符,且與鄰居有界牆權屬爭議,決定撤銷白某龍的土地使用證。經葫蘆島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白某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均被駁回。2020年1月,白某龍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本案因鄰里糾紛而起,涉及白某龍及其四鄰、行政機關六方當事人,引發了包括本案在內的兩件行政訴訟、5件民事訴訟,歷經法院6年20餘次審理。由於《集體土地使用證》被撤銷,房屋無法進行翻蓋,白某龍一家居住危房中,生活十分困難。
為儘快解決申請人的揪心事,檢察機關決定於2020年8月召開公開聽證會。遼寧省檢察院與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建昌縣人民檢察院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查明:本案爭議牆體為白某龍所有;某縣政府未經公告作出案涉撤銷土地登記行為屬於程序瑕疵。但是土地登記與實際不符的事實客觀存在。
檢察機關決定圍繞“案涉土地權屬是否存在爭議;能否重新辦理土地權屬證書”兩個議題進行公開聽證。聽證會由葫蘆島市檢察院檢察長主持,經過承辦人介紹案情、當事人陳述與申辯、聽證員提問與發言、聽證評議、評議宣告、總結講評等環節。最終,行政機關決定重新測量,依法為白某龍辦理土地權屬證書,爭議雙方當場達成和解。鑑於白某龍多年訴訟導致生活困難,檢察機關為其申請了兩萬元司法救助。
【典型意義】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環節多、週期長、矛盾複雜尖鋭,行政相對人處於弱勢地位,容易“有心結、想不開”。通過舉行公開聽證會,為當事人搭建平等對話、溝通交流的平台,行政相對人積怨通過公開聽證得到了傾訴和宣泄,人格和地位得到了充分尊重,為化解爭議打下良好基礎。同時,檢察機關藉助外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社會人士參加聽證,發揮聽證員專業、獨立、客觀優勢,引導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尋求合理合法的糾紛化解途徑,維護弱勢羣體合法權益。
網絡直播公開聽證
【辦案經過】某公司(鎮屬企業)建造兩幢商住樓房出售,取得樓房所佔1794.60平方米土地(包括公共用地)的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總證)。黃某岐從某鎮政府手中受讓該公司資產,2001年補交947.0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辦理單獨所有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其餘847.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未予確權登記。2016年,因土地拆遷,黃某岐申請補辦847.52平方米土地的確權登記,被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歸樓房各業主共有。
經行政機關複查未果,2018年5月,黃某岐以告知行為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被訴告知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再審法院均裁定維持。黃某岐因意外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黃某陽等4人向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寧波市檢察院認為本案涉及法律問題專業性較強,且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信任度低,決定組織公開聽證,商請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定代表人、局長陳某出席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高校教授、人民監督員、人民調解員共5人擔任聽證員;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全程直播,以公開促公正贏公信。
聽證會圍繞告知行為的性質、847.5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歸屬等問題,通過舉證、質證、辯論,查明爭議土地均為公共用地。聽證員一致認為,此案涉土地歸全體業主共有。聽證會後,寧波市檢察院經與雙方當事人和某街道辦事處溝通,在明確案涉土地權屬的情況下,鑑於原鎮政府資產清查不到位即轉讓案涉公司存在不當,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作出告知決定時説理不充分,亦存在過錯,最終協調由街道辦事處補償黃某陽等4人6萬元,黃某陽等人撤回監督申請。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通過網絡直播,增強公開聽證透明度;同時邀請行政機關負責人蔘加,由其直接代表行政機關發表意見,體現了對行政相對人的尊重和重視,有助於順暢“官民”面對面溝通渠道;通過公開聽證查明事實,在分清是非、釐清責任的基礎上,説服申請人放棄不合理訴求,最終促成和解,增強公開聽證促進爭議化解的重要作用。
成功化解矛盾糾紛
【辦案經過】漆某從他人處接手經營一打砂場。2014年5月,某縣自然資源局對漆某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拆除涉案耕地上的建築物、機械設備,並恢復耕地原狀、原種植條件,逾期不恢復的應繳納復墾費並處罰款。在規定時間內,漆某沒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某縣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因法院與自然資源局對裁定準予執行後是否應再次申請強制執行有不同意見,該案一直未進入執行程序,受破壞耕地處於持續受侵害狀態,引發當地村民長期上訪。
2019年7月,漆某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川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縣法院撤銷准予執行裁定。2019年9月,當地村民莫某某等認為某縣法院怠於執行,亦向靈川縣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
鑑於某縣法院准予執行裁定應否撤銷影響到該院是否怠於執行的認定,且行政處罰未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即生效,漆某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靈川縣檢察院決定對漆某的監督申請召開聽證會,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法學教授、律師等參加聽證和評議。
聽證會上,靈川縣檢察院根據之前調查走訪掌握的情況以及當事人雙方的意見,歸納了案件的爭議焦點,讓當事人就此進行了充分的陳述、答辯、舉證質證、辯論。靈川縣檢察院參考聽證員評議意見以及根據聽證情況,審查認為行政處罰不存在法定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某縣法院的准予執行裁定合法,決定對漆某的監督申請終結審查,併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漆某表示接受檢察機關的決定,當地村民停止上訪控告,並以村民小組的名義向檢察院送去錦旗和感謝信,長達5年的矛盾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義】對於未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而生效的行政行為,在執行監督階段通過公開聽證,既有利於各方當事人通過陳述意見、辯論充分表達訴求,進一步明晰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為檢察機關多角度聽取意見、實現精準監督打牢基礎,又有利於以公開促公正,提升檢察司法公信力,讓公平正義以人民羣眾可感、可觸、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贏得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支持,促進當事人更信服檢察監督結果,實現案結事了政和。(記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