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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心店銷售“鋁包子”!餘姚法院:判刑、罰款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今天上午,餘姚市人民法院對王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沒收在案違禁品;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人王某支付公益訴訟起訴人餘姚市人民檢察院賠償金1.5萬元。

2020年9月,有關部門在對食品店進行衞生安全檢查時,在店內查獲含鋁泡打粉55包,並當場提取店內的小籠包8只依法予以送檢。經檢測,被告人王某生產、銷售的小籠包中鋁的殘留量為361mg/kg,經常食用會危害人體健康。

經調查,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餘姚市三七市鎮經營某點心店期間,明知不能使用含鋁泡打粉製作小籠包的情況下,仍在其加工的小籠包中違規添加含鋁泡打粉並用於銷售,累計銷售人民幣1500餘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被抓獲。近日,餘姚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該案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7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在合議庭評議時,法庭充分聽取了4名陪審員的意見。陪審員羅二鳴表示,鋁元素過量攝入會對人體造成一定的損害,引起貧血、骨質疏鬆等疾病,本案中被告人在開設點心店時不顧顧客的身體健康,擅自使用鋁製泡打粉,其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危及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人訴請判令支付賠償金1.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悔罪、願意繳納罰金以及經營時間短、未造成嚴重後果等情節,餘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法官説法

食品安全類案件是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社會極為關注的案件,為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監督、宣傳作用,餘姚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審理採用七人大陪審制,4名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共同參與案件審理。人民陪審員雖未着法袍,但一同守護公平正義,為引導全社會不斷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促進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保護髮揮了人民陪審員應有的作用。

與此同時,本案雖未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影響,法院依然對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承辦此案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均認為,被告是食品生產行業從業者,但他的行為未恪守職業道德,對顧客的生命健康置之度外,對此行為,法院應一律予以嚴厲打擊,因此依法對其發出食品從業禁止令。

針對近期餘姚市人民法院受理審結的三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鋁泡打粉製作食物的情況下,仍然違規添加並向公眾銷售,危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餘姚市人民法院向職能部門餘姚市市場監管局發送了司法建議書,建議強化培訓、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

來源:餘姚市人民法院